作者unil (艾瑪小姐)
看板Finance
標題[考題] 103年台企票據
時間Tue Jun 24 13:18:25 2014
甲簽發匯票乙紙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下列對於該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發票時另於匯票正面記載禁止轉讓並簽名,該匯票不得轉讓
B甲於發票時另於匯票正面記載禁止轉讓並簽名,該匯票成為無記名匯票
C丙於背書時另於匯票背面記載禁止轉讓並簽名,則該匯票仍得依背書而轉讓
D丙於背書時另於匯票背面記載禁止轉讓並簽名,若丁再被背書轉讓予戊,則丙對戊不負責任
答案是B
我的疑問是禁止轉讓這四個字是匯票正面反面都可以寫嗎?
我一直以為是背面
票據法30條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沒有規定寫正面反面=都可以嗎?
不好意思,手機排版較亂,懇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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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actory2002:正面只有發票人能寫,其他人寫視為不生票據效力 06/24 13:21
→ unil:所以發票人於匯票背面記載禁止轉讓也是有效的嗎? 06/24 13:30
推 chspfang:一般是發票人記正面 背書人記背面 06/24 13:38
→ chspfang:法條似乎 沒規定 背書人一定要記背面 發票人我忘了 06/24 13:39
推 yanki826:實務上發票人會正面 背書欄在後面 06/24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