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xc321 (堅持到底 )
看板Finance
標題[考題] 103年台企票據法
時間Fri Sep 12 14:48:59 2014
下列之組合何者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A.擔當付款人和參加承兌人
B.預備付款人及參加承兌人
C.預備付款人和參加付款人
D.背書人及參加承兌人
答案為D,好奇A為什麼可以
我的問題是背書人可以當擔當付款人嗎?
那若是可以的話,那選項A跟D不就很像了嗎?
相關的條文有票據法第26條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票據法第53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
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
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請教各位版友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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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xc321 (61.223.225.40), 09/12/2014 14:55:09
→ inalins: 擔當付款人只是代理人… 09/12 16:01
推 skyfay: 參加承兌不得為票據債務人 09/12 16:09
→ skyfay: 背書人也是票據債務人之一 09/12 16:10
→ zxc321: 我的想法是如果背書人也能當擔當付款人,那選項A也可視為 09/12 16:57
→ zxc321: 背書人和參加承兌人,如同D 看來想太多了.... 謝謝指教 09/12 16:58
→ milk7054: 預備付款人是參加承兌的種子人選 09/12 19:17
→ milk7054: 債務人擔保自己的債務是沒意義的,故背書人不能參加承兌 09/12 19:17
→ milk7054: 擔當付款人,只幫忙發票人付款,不扛債務(非債務人) 09/12 19:19
→ milk7054: 參加付款,目的是跳票時,自願幫忙付錢(付款人之外皆可) 09/12 19:21
推 jessicalbua: 也太簡單了吧,債務人以外呀 09/13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