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604191: 你說的這是事實,以前我在台新雖然可以口述交易但其實經 10/10 14:05
→ b604191: 理還是比較建議讓客戶自己寫 10/10 14:05
→ kutkin: 請問,有任何契約規定除了簽名之外 必須由雙方書寫嗎? 10/10 17:36
→ kutkin: "我沒看清楚"契約,從來就不是法律上用來抗辯的理由 10/10 17:37
→ kutkin: 客戶會去挑戰銀行 事實上的確也是銀行在這方面落後產業 10/10 17:37
推 kutkin: 大客戶的傳票都嘛自己電子套印了,反而收他們的單 10/10 17:40
→ kutkin: 比較沒壓力,不用擔心少寫一個萬 還是少寫一個元 10/10 17:41
→ hank0624: 試問 上法院 法官會同情消費者 還是 金融業者? 10/10 21:27
→ hank0624: 若要"完全"站得住腳,就讓客戶完全書寫 10/10 21:27
推 kutkin: 書寫與否跟是否要負責任如果扯上關係 那網購呢? 10/10 22:48
→ kutkin: 各種定型化契約呢? 10/10 22:49
→ hank0624: 法律問題研討會? 10/10 23:31
→ hank0624: 意思表示 VS 消費者保護法? 普通法 特別法? 10/10 23:31
推 kutkin: 沒人跟你研討會,只是所謂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拘泥於 10/10 23:44
→ kutkin: 親筆書寫而已。 10/10 23:45
推 kutkin: 你買東西有沒有需要寫上金額? 還是把錢交付就可以? 10/10 23:48
→ b604191: k大我能懂您的意思,但實際上就是曾經有客戶會以此為理由 10/10 23:50
→ b604191: 和銀行對抗,當然確實像你說的只要客戶簽名就該負責,但對 10/10 23:51
→ b604191: 銀行來說是某種程度上的風險 10/10 23:51
→ hank0624: 意思錯誤表示? 10/10 23:57
推 kutkin: 客戶要灰什麼都可以灰的,不過法官不是這樣認為的 10/11 01:24
→ b604191: k大...這不是法律問題,法律銀行當然站得住腳,但關鍵就是 10/11 02:59
→ b604191: 這對銀行來說是沒意義的紛爭你懂嗎? 10/11 03:00
→ b604191: 這問題只是單純的情理問題...客戶站在營業廳大吵大鬧總行 10/11 03:01
→ b604191: 客訴對分行來說就是很大的困擾了,誰和你弄到法官那... 10/11 03:02
推 Pf2you: 這不是都連帶責任的嗎 ? 跟手不手寫 電腦印不印都沒關悉 10/11 09:24
→ Pf2you: 因為上面最後簽名的都是經辦 主管 甚至客戶 10/11 09:25
推 kutkin: 所以b大是主張情理問題 那我只能說客戶的不理性 10/13 07:59
→ kutkin: 你不幫他寫一樣會有事 10/13 07:59
→ kutkin: 既然要這樣把客戶的情緒擺第一的話 我認為就沒辦法討論了 10/13 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