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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我在八卦板po了一篇文章 在網友的推文、來信和討論中 得到許多新資訊與不一樣的看法  重新檢視相關文件後 發現我有部分內容 法規的解讀和佐證是不完整的 3/24 做完功課後 我在服貿討論板 發了一篇新文 只保留原文裡針對服貿內容的討論與資料 並做了補充、更新、修正 希望能用平民解釋 讓還不太清楚服貿的人 能更客觀地去了解這個議題 也想告訴網友們 即便不是專家學者 去查詢原始文件 自己解讀、思考 完整這方面的知識 製作屬於自己的勤勞包 是件很重要的事 但是在與更多網友討論的過程中 我發現其實那篇文章依然不夠客觀 我貼出了原始的文件 將原文內容作重點整理 然後提出我自己的疑問 卻忽略了平衡支持與反對的論點 讓文章成了我自己最不喜歡的偏頗懶人包 今天我決定重新編輯 然後發表這篇文章 要把我和網友討論的內容 提供新資訊和文件的強者網友們 不分支持與反對 整理註記在這篇文章中 未來也會持續補充、更新、修正 以示我對我自己發表的文章負責 為了避免新的讀者受到偏頗影響 我會刪除之前那篇文章 但推文的討論會保留 也希望接下來有要分享這篇文章的網友 請不要直接複製文字 而是貼上網址 才能讓更多網友持續更新相關資訊 好讀版 http://ppt.cc/MDCQ(如欲轉載 請貼網址 而非文字) 提醒:我並非這方面的專業 如果文章裡有疑義的資訊 請您幫忙指出錯誤 感謝 http://ppt.cc/iLnh 我的SKYDRIVE 保證無毒 0、參考網站   WTO台灣入口網 http://www.trade.gov.tw/cwto/   ECFA台灣網站 http://www.ecfa.org.tw/   移民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中華經濟研究院 http://web.wtocenter.org.tw/ 1、正式公告的原版內容(大小不一但內容一樣 其實這可以不用印 因為樹會哭)    A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合體版(網友提供的合體版)    B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本文     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ECFA網站的分開版) 2、自己整理的好讀好列印版(沒有刪減任何原文 只有更改格式和加註文字顏色)    A兩方對照表 服貿 開放項目    (excel檔,A4兩頁)    B兩方對照表 服貿 開放項目和內容 (word檔,A3十七頁、0324修)    C兩方對照表 服貿 自然人流動   (word檔,A3兩頁、0324增)    D兩方對照表 早收清單 開放項目  (excel檔,A4兩頁、0326增) 3、WTO文件    A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    B解讀服務特定承諾表    C中國入會承諾(0324增、感謝Beatry網友提供)    D台灣入會承諾(0324增) 4、ECFA文件    A服務貿易協議 公聽會 人員往來說明(感謝malthea0724網友提供)    B服務貿易協議 問與答(0324增、感謝k5678網友提供) 5、大陸人來台定居相關文件(0324增)    A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B來台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有九種)    C兩岸人民關係條例(0326增) ------文件名稱會配合前面的整理套色 紫色是證實過的更新或未有解答的問題------ 釐清服貿的相關起源  2002/01/01 台灣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        訂定的入會承諾 寫出了開放給所有會員國的待遇  2010/06/29 和大陸簽署「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http://ppt.cc/cnj8        附件四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 有先訂一些開放的產業部門和內容  2013/06/21 簽的是後續內容之一的「服務貿易協議」        附件一的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寫出兩方開放的產業部門和詳細內容 先看開放的部門對照表  大分金融和非金融 標題順序編號 是根據WTO服貿總協定的部門分類寫的  有些是台灣單方面、有些是大陸單方面、還有兩方都有開放的  就數量而言  無論是否包含早收清單 單就服務貿易協議範圍 台灣開放的部門數量比大陸多  而官方文宣所提數量:台64、陸80 http://ppt.cc/cnj8  或許不是計算標題項目數 而是屏除已經開放的跨境服務和境外消費  只算開放商業據點、自然人流動和其他承諾的總數(感謝chryl60431網友的朋友提供)  就項目而言 台灣開放多為不需要特別技術的基本產業 大陸開放有一半是高技術性行業  符合台灣需要資金、大陸需要技術的雙贏需求 接著是開放的內容對照表  每個部門開放內容有四項:a跨境服務、b境外消費、c商業據點、d自然人呈現  a和b 單方面開放的無從比較 在兩方都開放的部門中     台灣只有一個部門不做承諾;大陸有七個兩者或其中之一不做承諾  c 台灣開放 幾乎全部項目都可用獨資、合資、合夥、分公司這四種方式設據點         有的有限制大陸投資持股百分比 有一個限制董事會人數比例         有一個限制單家業者全台的據點數量    大陸開放 大多開放前三個選項 但不一定全有 只有一個提到分公司          有的會限定城市 很多會要求申請公司資質符合大陸規定         只有一個限制台灣投資百分比  疑問 為什麼大陸可以有一半以上的部門寫出更加詳細的規定     甚至同一個小項還會針對不同的細項寫出不同的規範(仔細到令我佩服)     台灣的除了那三種限制外 就是單純開放 沒有額外的規定 │                                     │ │  S 大陸開放的那些產業可以開拓市場                  │ │                                     │ │  W 台灣開放的那些產業會增加競爭者(獨資、分公司)          │ │                                     │ │  O 台灣開放的那些產業或許會有人投資或技術合作(合資、合夥)     │ │                                     │ │  T 1.台灣開放的某些產業或許會被大陸企業大量收購甚至壟斷       │ │                                     │ │     不知政府是否有訂定相關規範或是預防的措施?           │ │                                     │ │    2.大陸開放的某些產業或許會被竊取技術               │ │                                     │ │     除了業者自己做好防護外(感謝yaiba網友指出)政府是否有協助措施? │ │                                     │ 然後是兩方自然人的呈現對照表 規範什麼樣的人可以來(who)、來多久(how long)  開放來台:商業訪客(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來台工作的負責人+主管+專家技術員(每次不超過三年、可無限展延)       來台履行契約服務的人員=專家(不超過三個月或契約訂定時限)  開放去陸:符合WTO中國入會水平承諾(感謝Beatry網友提供)         服務銷售人員(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資深人員=經理+主管+專業人員(第一次三年、其他沒說)       去陸履行契約服務的人員=專業(每次不超過兩年、可申請展延)  內容和WTO入會承諾裡的幾乎一模一樣 沒給大陸特別待遇(感謝aeowy網友提醒比較)  唯一的不同是 來台履行契約服務的人員的停留許可 有效期限比其他會員國長  專業的定義也一樣:擁有「專業技術」和「專門知識」、「不限於取得專門證照者」  問題:對於專業人員的鑑定 目前是否有一套檢驗的標準流程?     服貿本文的第六條第四款:「要有客觀及透明的標準」不可刁難     第五款:兩方許可後 認可已有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     第六款: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專業人員的能力 (感謝Iamttttt網友指出)     沒有特別要求證照 是否會因此形成漏洞 造成普通勞工偷跑來?     有時國際間的專業技術人員很難認定,一般國際間移民署在發出工作證時,     大多是詢問企業主聘僱專業人員的薪資,正常來說會比一般勞工高出許多     如果某公司想以此偷渡低階勞工,扣繳薪資等稅務支出,     會使得這個假專業人員十分昂貴。      (感謝vjack網友提供實務經驗) 移民署提供的服貿公聽會-人員往來相關說明的資料 也有規範 什麼樣的人可以來(who)、來多久(how long) 還有列表 多少資金設立的公司(how much)、可以來多少人(how many)   資金-至少600萬台幣起跳 沒有上限   人數-工作人員 可申請額度2人起跳 最多15人      隨行人員是兩倍 4人起跳 最多30人    總計設立一間公司最多來45人 但奇妙的是 和前面的開放內容對照之下 對於來台工作人員的專業要求比較明確(要學歷+經驗或是專業證照+經驗) 可以停留的時間有的比較少、有的一樣 那大陸人到底要遵守哪一種版本? ---------------------------------------------------------------先休息一下----  以上的內容 是針對服貿相關的原始文本進行解讀和重點整理  然後我再以一個非專業的平民去提出因此而想到的問題  因此收到許多網友繼續求證支持或提出反駁 我真的很開心(雖然很累>__<)  但其實現在還有很多流動中的問題 並不是針對原始文本而發起  ex.程序問題(但我對這方面知識貧乏 因此不會寫出來 以免提供錯誤訊息)  也不是協議進行之後在短期內會遇到的  而是對實施後 長期下來對台灣的社會文化可能產生的衝擊 感到焦慮  擔心大陸人會因為可以多次申請展延 成了另類的長期居留 甚至定居的可能 ----------------------------------------------------------------------------- 服貿公聽會-人員往來相關說明  第一點 ......該等人士來台僅係停留性質,不能在台定居涉籍及領取身分證、      參加台灣選舉,亦無投資移民等情事。  開宗明義指出 這些透過服貿來台的大陸人不能來台定居、移民、拿戶籍    前提是 這份資料       1.和服貿協議其他條文一樣 對大陸方具有同等約束效力      2.相較於現有的大陸人來台定居相關法條 法律層級較高或是必須區隔使用       (感謝blackdidi、coolda、sherryKL三位網友提醒)  問題:服貿協議完整文件和公聽會資料 確切的法律層級為何? 目前大陸人申請來台定居的最初法源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指出 大陸人可申請依親(大陸配偶)、商務、工作(合法陸勞)三種居留       依親居留符合條件、專案許可 得申請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符合規定 得申請在臺定居       (感謝mato、kiwi0530、lamtttt三位網友指出) 先定義相關名詞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條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可以申請長期居留的條件 請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或移民業務小精靈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mp.htm 細分有九類 有用不專業的平民翻譯命名 存成word檔可以下載 三種是原本有台籍 五種是依親關係 剩下的叫做專案居留   第三章 第18~23條   分別定義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社會方面的專案條件   (感謝windycross、hiei2k、scandisk、jjikopss、jellyfish000網友指出)   貼出與服務貿一相關的經濟專案部分的部分  一 產業技術 有傑出成就、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二 專業技能 限定的產業、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者  三 基於經濟考量,在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     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     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開發與利用、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    且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者,得申請居留。            四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者,        得申請定居。                               這個部份的執行度看起來頗困難 相較之下依親居留的條件達成率還比較高    問題 如何能確定 藉由服貿來台的大陸人 不適用上述這九種長期居留方式?     有現行法規嗎? 還是需要另外制定監督機制? -- 老話一句 不管你跳了幾頁看了多少 我都衷心感謝你 你每一次的閱讀與多一分的了解 都是對台灣未來的關心與付出 也再次感謝所有文章中提到的網友 你們的來信與推文 都表現了對這個議題的重視 也幫助我和其他網友能更多方面的了解 別忘了 前面那些還沒有答案的問題 非常的需要你們 希望能有更多的網友 回覆我和其他人的相關文章 提供不同的看法或是新的資訊 我相信 真理會越辯越明 知識會越理越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253.177 ※ 編輯: catongue 來自: 61.227.253.177 (03/25 00:14)
l835566: 03/25 00:15
※ 編輯: catongue 來自: 61.227.253.177 (03/25 00:15)
coolda:"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03/25 00:19
coolda:是行政命令 說改就改 立法院只能對改的內容 審查是否違反 03/25 00:20
k7539512:推到底!!!!!!!!!!!!!!為反而反的人太多了 03/25 00:21
coolda:變更或牴觸法律 如有退回 沒有就直接備查 再者 如果要廢止 03/25 00:23
coolda:這項行政命令 只要原單位機關廢止就可以了 03/25 00:23
coolda: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中央法規標準法"$22 03/25 00:25
AubreyFish:沒錯,因投資來台的人無法申請長期居留,故不能定居 03/25 00:32
imogenemuse:推,謝謝分享,我印下來與深藍變淺藍的阿母溝通看看。 03/25 00:33
f5reload: 03/25 00:57
psion:推 03/25 00:59
jackygba:Google Drive的網頁進不去了? 03/25 01:01
CelicaGT:SKYDRIVE那邊檔案無法下載,煩請作者檢查.謝謝你辛苦整理 03/25 01:02
jackygba:報告,突然變成需要原PO您的同意才可看到,我的信箱跟PTT 03/25 01:06
jackygba:的帳號前面一樣,應該不難認,再麻煩原PO了 03/25 01:06
mozzz:這種安心是可怕的安心 03/25 01:07
mozzz:我可以回應你 政府絕對不可能做規範去保護你們 03/25 01:08
mozzz:因為他本來是打算30秒通過的東西 哪裡來的監督? 03/25 01:08
mozzz:我最後想說 如果不是那些學生鬧 你大概也沒機會 03/25 01:08
mozzz:看這個協議甚至是去找資料 你的疑慮都是對的 03/25 01:09
mozzz:但是 答案就是政府如果要規範早就會規範 03/25 01:09
mozzz:就不會出現在學生的訴求裡面 03/25 01:09
mozzz:你找的資料只是暴露出 我們完全是冒著極大風險來簽這個東西 03/25 01:11
mozzz:還有條約只是條約 其中可專漏洞的機會有多少? 03/25 01:13
sherryKL:不好意思,因為我不是法律專門,想請問你有些都是引用公 03/25 01:14
mozzz:政府也能夠在公開場合說明會防堵、會嚴格檢查 讓大家安心 03/25 01:14
mozzz:你這句話 如果政府說給你聽你會相信 03/25 01:15
mozzz:可是會有很多人不會相信 因為他現在處於人民極度不信任 03/25 01:15
sherryKL:聽會、但並沒有在條約上明述的資料,這樣對方也需要遵守 03/25 01:15
sherryKL:嗎?畢竟他們拿到的是服貿條約並不是公聽會資料。 03/25 01:16
mozzz:仔細看看內容 為什麼大陸的部份可以訂定的如此詳細?  03/25 01:16
mozzz:那就想反問你 為什麼台灣感覺就沒有其他國家嚴謹? 03/25 01:17
※ 編輯: catongue 來自: 61.227.253.177 (03/25 03:33)
sss999003:推,剛下載完 03/25 13:52
jonce007:45人來台生小孩像香港一樣洗戶口及佔健保呢? 03/26 01:4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98.25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863336.A.BD8.html ※ 編輯: catongue 來自: 111.254.98.252 (03/27 03:52)
jeffreyshe:推認真每天更新 03/27 03:52
※ 編輯: catongue 來自: 111.254.98.252 (03/27 03:57)
piperwitches:先推你的認真,明天起床詳讀。mentalk板有板友針對你 03/27 03:57
piperwitches:之前的版本提出反駁,讓我打擊好大。睡醒再來比較一 03/27 03:58
piperwitches:下你們兩位的說明 03/27 03:59
akirakid:認真更新推 03/27 06:47
Ruiz:認真推..... 03/27 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