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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鍵盤26 請教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看過版上幾篇法律教授的觀點 都說馬政府的行為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我的粗淺理解 因為與大陸的特殊關系 台灣目前沒有能夠很好規范與大陸簽約的法律 所以雖然馬政府沒有違反現有的法律條文 但其將服貿作為行政命令通過 並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 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 另外如果是這樣的話 是不是在法律框架內就可以通過訴訟令其無效呢﹖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246.201.1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157988.A.BE7.html
crazyeric:就"現行"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而言 此案為備查案 03/30 13:41
may78529:沒有,只是法律沒有訂定,與大陸的簽約要怎麼辦 03/30 13:41
crazyeric:程序無錯 但最後立法院朝野協商 改為審查案 (無法源) 03/30 13:41
crazyeric:而最後又改用"行政命令"通過 瑕疵很多 03/30 13:42
既然“無法源”﹐不是有很明顯的法律漏洞嗎﹖ 難道沒有法律內的解決途徑?比如大法官宣告其違憲(隨便猜的) ※ 編輯: pkfc (119.246.201.165), 03/30/2014 13:45:17
crazyeric:ECFA與服貿協議若皆由現有法規解釋 皆是"協議" 03/30 13:43
crazyeric:不具法條性質 而行政命令 需有法律授權 所以目前情況有 03/30 13:44
crazyeric:二 1.ECFA不具法律位階 行政命令條件不存在 03/30 13:45
ZGMFX09A:所以回到源頭,立委亂搞可以確定了 03/30 13:45
crazyeric:2.ECFA具法律位階 則服貿亦具法律位階 則必須立院審議 03/30 13:46
crazyeric:套句正元委員的說法 朝野協商就是菜市場殺價 這款水準 03/30 13:47
ZGMFX09A:我們納稅錢養的是這種立委 03/30 13:48
crazyeric:若你要用"目前"的法條 則服貿直接通過只列備查 03/30 13:49
crazyeric:根本的解法是 修憲尋求真正國與國關係 就是獨立 風險大 03/30 13:49
crazyeric:或者像兩岸關係條例一樣 在成立一新法規列與大陸協議 03/30 13:50
crazyeric:審議法 (至於相關法條一定要修 甚至有違憲風險) 03/30 13:51
crazyeric:因為憲法裡對大陸就不是國外的定意 釋字329直接指明 03/30 13:52
crazyeric:所有協議皆需立法院審議,但不包含與大陸地區訂定的協議 03/30 13:53
crazyeric:制定新法就可以繼續享受軟爛的保持現狀 03/30 13:54
Octavius1202:現行法服貿也不算不需經法律定之或不需修改 03/30 13:55
其實我就是一直不太明白﹐如果此案在程序上就有漏洞 為何沒有針對其的法律行動﹖是因為勝算不大還是因為大家的焦點在學生抗爭上了 ※ 編輯: pkfc (119.246.201.165), 03/30/2014 14:01:48
Octavius1202:可能可以釋憲 大審法5.1.3 可是要立委去聲請 03/30 14:06
Octavius1202:不然重要性理論白設了 舊法空頭支票開太大爭議也大 03/30 14:07
vodka1992:樓上,329是說與大陸地區不在解釋範圍,沒指明台灣對大 03/30 14:10
Octavius1202:329是開張100元支票給你自定 不是說你可以定1億元 03/30 14:18
Octavius1202:應不應經法律定之當然也不是KMT自己說說就算 03/30 14:19
Octavius1202:如果協議有完全無視憲法的地位那就會變成巨大漏洞 03/30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