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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美好的一天,大家辛苦了!!!! 剛跟朋友辯論 他自始至終觀點是: 1. 馬已放軟,生不退一步,就是無限上綱 (這點暫不討論,馬根本沒正面回應小弟該說的都說了 2. 馬跟馬政府是民選的,這才是多數民意,他們再爛 只能兩年後重選         (這根本就是放任政府濫職 對民主冷漠的態度   [[就算是五十萬人也並不能當成是多數民意!! ]]          老實說我已經不想說服他了 畢竟他一直說不是一千萬人民出來遊行 就不代表多數民意這個論調我真的懶得再跟他鬼打牆了 想問問 如果政府一直強硬的態度 不鳥四項訴求 一直僵在這也不是辦法  那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因此我查了一下公投法 對於「退回服貿協議」 不知道辦理公投可不可行?? 參考法規縮址:http://ppt.cc/cmNS 全國性公民投票 我簡單整理一下 1.提案人: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千分之五以上 (689+608)x(0.005) = 約需6.5萬人提案 --------------------------------- 審議委員會十日內審核,可駁回。符合規定則審核完後十日內舉辦公聽會 公聽完成確定後,十日內,需向中央選委會提出連署,否則視同放棄。 其中提案人數達到後且公投提案成立,提案會送交立院等機關審"六個月" 同時送行政機關審查"三個月" 並送各該選舉委員會,選委會收到後通知提案人 十日內向選委會徵求連署,逾時則是同放棄。 ---------------------------------- 2.連署人:人數需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百分之五以上 (689+608)x(0.05) = 約需65萬人連署 --------------------------------- 連署人名冊應在領取連署書後六個月完成連署(達成應有連署人人數) 並送回選委會。  選委會十日內要查核連署人數,45日內細項查對連署人 都OK以後 選委會給與此次公民投票立案編號。 3.提案確定後:應在一至六個月內進行公民投票。 順便附上第16條條文 第16條(公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難度: 提案階段 需要6.5萬人 相關機關審核時間最多長達六個月      重大決策時 立法院有權將提案否決 連署階段 需要65萬人 六個月內要訂好名冊 時間可能會拉很長,而且以上全部階段, 只要一經撤回,三年內都無法再次提出公投。 還有種種細項規定。 <<以上是我所理解的公投過程>> 以人數來說 今天這個情況撈人是一定沒問題  問題是政府敢不敢 支不支持 過程會不會被刁 被撤呢? 但只要成功辦了公投 服貿協議也成功決議退回  這就能代表我們真的是所謂『多數民意』了吧!? 你們覺得?? 真的好想打他們臉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254.19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201463.A.C5B.html
u5710587:公投門檻那麼高 跟罷免法沒什麼兩樣 基本上是廢了的 03/31 01:46
fantasibear:小心被刁難 03/31 01:46
wl01305497:雖然妳很認真...但公投沒有用,只要題目改一下就完了w 03/31 01:46
TAKIHERO:這種人太多了~~~腐爛從這種人開始~~ 03/31 01:46
kurttsao:可是感覺黨記又會出籠了QQ 03/31 01:47
darkexe:而且國民黨會灌票做票你不知道嗎 03/31 01:47
bugbook:別忘了核四公投提案所弄出來的選項陷阱。 03/31 01:50
lolucky531:連泛藍媒體的民調都擺在那邊 不相信就算了呀.. 03/31 01:50
我就是了解再講下去也沒用才結束對話的 啊嘶~
chelsea1035:他的多數民意是兩年前,現在已經兩年後了... 03/31 01:51
dnek:你先套他話問是倒扁是不是多數民意,再拿對比空拍圖打他臉 03/31 01:52
※ 編輯: novelfree (59.126.254.198), 03/31/2014 01:56:10
nakinight:他已經被打臉到躲起來了 現在只能裝死 03/31 01:57
kirbycopy:就怕公投又有一狗票人從對案回來投 服貿就過了 03/31 02:22
epenpal:樓上說的有道理 03/31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