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andisk (....)》之銘言:
: 兩者根本完全不同好嗎
: 我們跟中共的服貿
: 已經是陸委會依照現行兩岸關係條例下
: 正式授權海基會跟對岸的海協會歷經快兩年共9次會談後
: 才於2013年六月份簽署
: 這邊的簽署是兩邊都已經談妥簽署
: 而中共跟歐盟才只是初步根本也還是剛開始談的階段
: 中共跟南韓雖然退了十次 但也還是還在談的階段
: 當然要怎麼退都可以
: 怎麼可以相提並論
: 小弟我真的是才疏學淺
: 不過板上可不可以舉個例子證明人類有史以來
: 全世界有哪兩個國家簽約後,相對弱勢的一方撕毀然後另一方還願意繼續談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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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點有問題啦...
因為例子實在太多了,我們之前跟美國很多貿易談判上,也是退回重談呀
畢竟會上談判桌的,就是雙方都有對方想要的,才會上談判桌
而不是一方要施捨,還被對方打臉的情形
況且現在也不是大陸要施捨給我們的樣子...
至於法律的部分,大家都快說到爛掉了
你還在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那只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說明
要不要修法的認定還是在理論上應該是立法專家的立法院那邊好嗎!
現在就是因為欠缺立法院審議兩岸協議的程序法問題
不然就變成無法可審,多數黨說了算,完全沒尊重到少數呀
而且程序從新,加上法不溯及既往,過去簽的ECFA那些不會受到新法的約束
(ECFA只說兩邊要就服貿、貨貿、爭端解決機制"談判",沒說一定要過)
所以才在吵要先立法,再審查呀
你後來又提到第四條,那更離譜了
那是授權行政院"設立一個組織"
而不是說這些處理兩岸關係的所有事務權限都交給他們辦....
哪些事務可以交給他們,哪些不行,怎麼進行,因為太多太廣了,所以需要法律另外授權
不然他們自己去簽任何協議,都可以拘束你,豈不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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