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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以警棍、盾牌毆打學生的行為, 觸犯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故意傷害既遂罪、 刑法第 278 條第 3 項故意重傷未遂罪, 再依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57.22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22405.A.0F5.html
ym410804:律師團不是已經說了會幫忙集體訴訟? 04/11 21:22
asd065:順便搭配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04/11 21:23
jchiang:暴民又想惡人先告狀了 04/11 21:24
horol:樓上可笑,你想說的是暴警吧 04/11 21:29
kevinet7410:好笑 你自己才是暴民吧 04/11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