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ffee1122 (incute)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Re: [閒聊] 「現在」真的違憲嗎?
時間Sun Apr 13 00:15:59 2014
我覺得有一些說法可待商榷,推文又太長,所以直接回了!
※ 引述《ajinou (愛老鼠的貓)》之銘言:
: 先說一下,
: 關於昨天411的行動,
: 我個人基於破窗理論,
: 屬於「支持群眾上街(但不包含塗鴉雞蛋冥紙)」的立場,
: 剛剛在FB上和一位立場相反的同學討論的時候,
: 他說出一個點,
: 讓我很認真的思考中,
: 也希望大家能給我一點意見,
: 讓我以後比較有底氣闡述立場。
: 今天大家對於411事件的起源之一是
: 「中正一宣布公投盟以後提出的集遊申請都不再予以核准」違憲,
: 我同學提出的異議是,
: 「宣布,不具有法律效益,
這邊是我原文推文有不同看法的地方。
推文有說這個新聞稿已經是行政命令,也有人說是行政處分。
但我想說的是這個新聞稿可能兩者都不是。
就我所知,公投盟有對廢止此次集會遊行申請提出申覆(但我無法確實證實),
所以我猜公投盟手上另有收到一份函令,那份函令就會是一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公權力對於「特定人」直接發生規範效力(權力義務變更)的單方行為。
而無論如何似乎不會是一個行政命令,因為行政命令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發生規範效力。
所以目前這個新聞稿似乎很難定性!
我也不清楚你同學所謂法律效益指的是什麼?
不過,無論如何,接著我以下的說明,「現在」仍是違法違憲的!
: 既然沒有法律效益,就沒有違憲的問題」
錯,即便我們沒有看到公投盟的行政處分,而我也無論對上述新聞稿定性他是什麼,
但仍然存在違憲的問題。
並非要落入行政程序法中所定性的行政行為才有違法問題。
這個新聞稿是由中正一分局發出,
集遊法第3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主管機關為「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因此,中正一分局正是本次廢止許可、黑名單及驅離行為的主管機關。
然而,集遊法第11條第15條並沒有賦予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即本案中正一分局可以以申請人先前集會遊行的表現作為日後准否集會遊行的依據。
在新聞稿中,中正一分局「事前」並「概括」地限制所有公投盟日後的集會遊行申請,無法無據。
這樣的限制就是全然剝奪公投盟的言論自由權與集會自由權!
如此建立黑名單的行為所以違憲!
: 嗯,這樣說好像也頗有道理,
: 嘴上說說不算犯罪?
: 我對這點也產生疑問。
: 因為公投盟目前尚未再次申請新路權,
: 中正一也沒有不許可,
: 事實尚未產生,
: 所以是否真有違憲問題?
確實,公投盟未再次申請路權,所以中正一分局還沒有為任何不許可處分!
但這不代表公然聲稱建立黑名單的這個政府行為沒有任何違憲問題!
不過這個想法卻是印證了為什麼昨天大家要自動路過一分局。
因為如果依照一堆溫良恭謙讓的台灣人在主張的,循體制內救濟管道不遲!
就是要等公投盟日後每次申請路權獲得一個不許可處分然去再去法院打訴訟,
不小心還要一值敗訴,才有機會到大家說的違憲是大法官在認定的大法官那裏!
程序跑到這裡,公投盟幸運的話可能有機會在馬英九下台後重新再申請到立法院前的集會遊行許可!
所以每個警察局都先列管黑名單,然後每個黑名單上的人都要乖乖循體制內救濟管道,
這樣這樣馬英九下台前台灣應該會非常安靜是一片祥和惹!
: 但是我還是認為方仰寧身為警方高層,
: 說出「不符合憲法精神(應該不會有告訴我他的說法符合憲法吧)」的話,
: 即使只是說說,
: 還是非常不妥且有道歉的必要。
: 希望大家就「目前」是否違憲給我一點意見。
: 純粹討論,
: 希望不要流於立場不同的謾罵啊。
所以你說「現在」是不是違憲!
當然違法又違憲!
集會遊行法沒有賦予主管機關可以以先前行為概括限制公投盟日後集會遊行申請,所以違法!
主管機關「事前」「無論任何申請事由」皆完全剝奪公投盟申請,所以違憲!
也必須記得,要限制人民權利必須有法律規定,而這個法律必須是符合比例原則等基本原理原則!
而這個聲明連法條都不敢引,即便多寬鬆解釋11、15條也不會得出事前概括限制的規定!
即便以後真的立法,這樣的法條也會是違憲的,明顯且嚴重的侵害人民言論自由!
最後我要說的是,集會遊行法沒有說集會遊行必須是最後手段,
憲法或是任何法規都沒有說必須窮盡體制上救濟途徑後才能去集會遊行!
end雖然離題了,不過這是我的初步想法也可討論!
因為我們是民主的台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82.2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319361.A.54E.html
※ 編輯: coffee1122 (140.119.182.247), 04/13/2014 00:17:51
推 BLACKCAT0703:洪仲秋的事情也是體制內的救濟+抗爭 04/13 00:19
※ 編輯: coffee1122 (140.119.182.247), 04/13/2014 00:26:14
推 Tiphareth:推! 04/13 00:23
推 kame0407:釋字718真的是可惜了 唉.... 04/13 00:44
推 gyboy74:我只能說當執法者眼中無憲法,視憲法於無物,是非常可怕的 04/13 01:24
推 ajinou:謝謝詳細的說明,順便也解釋了為何不用體制內行動的原因 04/13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