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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posts/736995436345896 --------------- 今日,羅部長對反服貿運動的法律責任及公民不服從問題表達意見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4150222-1.aspx#.U0z9G6GHFok.facebook) 關於他的說法,我們並不全然認同,也認為羅部長的發言已經逾越他的職權範圍,因此我 們作出以下聲明。 -------------- 為羅瑩雪部長上一堂公民課 【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認定太狹窄!】 羅部長認為公民不服從的前提是政府要侵犯人民權利,但服貿還沒過,根本還沒有人權利 受到侵害,因此不能主張公民不服從。但公民不服從的基本定義是:為了達成改變法律或 公共政策的目的,以和平非暴力方式所採取的違法行動。當然公民不服從的訴求的主題不 能包山包海,但是訴諸於憲政價值的方式,當然是憲政主義國家所必須容許的,所以此刻 當然可以主張公民不服從。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公民不服從有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 空間,羅部長的說法因此也稍嫌武斷了。 【部長干預辦案、權責不分!】 關於檢察事務的監督機制,法律上是讓檢察官聽從檢察長和檢察總長之指揮。依法院組織 法第63、64、111條,法務部長僅能監督檢察『行政』事務,例如經費、考績等。今天, 羅部長就「服貿抗爭事件」,公開表示不能阻卻違法。這明顯是對檢察官業務的「干預辦 案」。也就是說,她藉由公開聲明來告訴檢察官:我認為服貿抗爭者是違法的!這不僅於 法不合、權責不分,更令人質疑其是否可在專業行政事務上保持中立性。 羅部長要關心的是底下的檢察官、官員還有她自己有沒有違法。一般人民有無違法,不在 他的權限範圍,因為這是檢察官的事,部長不應該談論個案,關於這點,也正是前大法官 許玉秀老師在研討會中的觀點。就此,我們必須提醒羅部長,您的行為已經該當公務員懲 戒法及監察法的彈劾事由,公民將持續監督您的言行是否適任法務部長。 台大法律學生、校友製作 聲明聯絡人: 0988129198 賴同學 0939282218 鍾同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0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569894.A.B9B.html ※ 編輯: n51222002 (140.112.4.207), 04/15/2014 21:53:07
sufferp:看中央射會不會平衡報導 04/15 21:52
A1bertPujols:羅只有一件事要管 那就是他媽的他的死刑令簽了沒 幹 04/15 21:53
※ 編輯: n51222002 (140.112.4.207), 04/15/2014 21:53:42
gyboy74:非常好,就是往痛處打臉 04/15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