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51222002 (深海大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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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爆料] 為羅瑩雪部長上一堂公民課
時間Tue Apr 15 21:51:32 2014
轉自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posts/73699543634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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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羅部長對反服貿運動的法律責任及公民不服從問題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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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4150222-1.aspx#.U0z9G6GHFok.facebook)
關於他的說法,我們並不全然認同,也認為羅部長的發言已經逾越他的職權範圍,因此我
們作出以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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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羅瑩雪部長上一堂公民課
【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認定太狹窄!】
羅部長認為公民不服從的前提是政府要侵犯人民權利,但服貿還沒過,根本還沒有人權利
受到侵害,因此不能主張公民不服從。但公民不服從的基本定義是:為了達成改變法律或
公共政策的目的,以和平非暴力方式所採取的違法行動。當然公民不服從的訴求的主題不
能包山包海,但是訴諸於憲政價值的方式,當然是憲政主義國家所必須容許的,所以此刻
當然可以主張公民不服從。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公民不服從有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
空間,羅部長的說法因此也稍嫌武斷了。
【部長干預辦案、權責不分!】
關於檢察事務的監督機制,法律上是讓檢察官聽從檢察長和檢察總長之指揮。依法院組織
法第63、64、111條,法務部長僅能監督檢察『行政』事務,例如經費、考績等。今天,
羅部長就「服貿抗爭事件」,公開表示不能阻卻違法。這明顯是對檢察官業務的「干預辦
案」。也就是說,她藉由公開聲明來告訴檢察官:我認為服貿抗爭者是違法的!這不僅於
法不合、權責不分,更令人質疑其是否可在專業行政事務上保持中立性。
羅部長要關心的是底下的檢察官、官員還有她自己有沒有違法。一般人民有無違法,不在
他的權限範圍,因為這是檢察官的事,部長不應該談論個案,關於這點,也正是前大法官
許玉秀老師在研討會中的觀點。就此,我們必須提醒羅部長,您的行為已經該當公務員懲
戒法及監察法的彈劾事由,公民將持續監督您的言行是否適任法務部長。
台大法律學生、校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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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51222002 (140.112.4.207), 04/15/2014 21:53:07
→ sufferp:看中央射會不會平衡報導 04/15 21:52
推 A1bertPujols:羅只有一件事要管 那就是他媽的他的死刑令簽了沒 幹 04/15 21:53
※ 編輯: n51222002 (140.112.4.207), 04/15/2014 21:53:42
推 gyboy74:非常好,就是往痛處打臉 04/15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