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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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102-2 李茂生 刑法分則期中考 擬答
時間Thu Apr 17 21:45:32 2014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7576690.A.416.html
作者Riyuberg (protect)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轉貼] 102-2 李茂生 刑法分則期中考
時間Tue Apr 15 23:44:47 2014
剛剛看到有官方版擬答出來啦
考題:
http://www.ptt.cc/bbs/NTU-Exam/M.1397554670.A.3A1.html
首先一開始我們提到的,賄絡罪的問題。
第一個要把握的是國家法益裡面任何犯罪,跟公務員相關的犯罪,
一定要跟職務這東西有密切關連,這個東西所有公務員犯罪都會提。
不管是利用職務的機會方法或職務高度相關的,考題裡面有涉及的都會把握在職務上面。
今天這個行為是個負責商談的官員,所以說這個工作,職務範圍就會被畫出來,
就這個協定商談的內容就是職務範圍。
今天這個部分,他是要求不顧談判條件儘快簽訂。
在違背職務要怎麼認定?
這種東西有兩種說法,第一種就是你要去做 A 事,結果你去做非 A 或 B,
顯然是跟職務有所違背,這有可能是一般的違背職務;
另一種是,我要給不給某個決定是有裁量條件的。
例如說長官規定你要送一年份的牛奶到某個區域,
結果你不送牛奶、或是送一年份的柳橙汁,顯然就是違背職務,但是這個案例,
不會是要簽或不簽,必須要個很好條件,就算後面發現不是利大於弊,
但是如果你有去做好裁量,那就算了,但是不顧條件,就把裁量空間壓縮到沒有,
不去判斷,所以那就是違背職務——
職務賦予裁量權,他有這個義務。
所以甲要求乙違背職務的事項。
而另外的條件是,要求期約收受、交付,這也有嘛,行為上沒問題。
最後要看的是對價關係——
行為主體、態樣、行為客體和事務,把它建構出來——
這個客體是賄絡或不正利益,我特別寫美酒美色跟金錢,
美酒跟金錢要落入賄絡沒問題,美色要論;
那我們要求對價關係,三者要綜合判斷,想要換到的是身為代理商狂削一筆,
然後代價是美酒美色金錢,那對價是強調賄絡的東西跟獲得的東西的「關連性」,
不是價值差不多(你今天為了五百萬利益交五百萬出去是賺什麼?),
所以標準會模糊,需要個案判斷,沒辦法有確切標準。
你大概可以依照這個東西把要件論述出來。
一開始當然是說,甲交付什麼給乙的行為,今天這個交付行為會涉及國家法益——
身為(談判)公務員,當然你要論述藥品上市可能會造成什麼傷害,
但這因果關係是遠了點,不太討論。
那這個是圖利罪共犯、行賄共犯或收賄正犯,還不知道。
那甲呢,不具備公務員的身分,今天是人民嘛;
那甲交付了東西給乙(公務員),以違背職務的事項——
為什麼你覺得是違背職務的事項,因為談判一個有裁量空間的東西,
那你要求不去裁量,剝奪其職務,所以才說違背職務的事項,
為了美酒女色跟金錢之類,為了得到當代理商——
這跟交付的美酒跑車金錢具備對價關係。
換句話說,我只要交付這些東西,就可以得到代理商的好處,
但是這是影響到公務行為的公正性(法益),一旦我們允許靠交付錢財得到利益,
就會影響到國家的公正性——透過這些描述,我的國家法益被破壞了,構成要件該當。
進到違法性層次,沒有必要得到私人(極小)的公正性,侵害國家作用圓滑性,
所以很容易得到不阻卻違法。
責任層次,今天應該具備故意——
都說是藥商也沒有什麼特別理由排除掉(什麼不知情之類的),
都可以從客觀上建構主觀,得到故意,沒有其他阻卻責任事由,
所以這些看下來該當刑法 §122 的違背職務行賄罪,基本上論述架構是這樣。
我們不會特別去考因果啦、正當防衛,大概都在構成要件的打轉,
當然有些部分是期待可能性啦。
反過來看,乙的爭點要去探討到的是,他去收受了,大體上結構跟上面一樣。
但是乙之後沒有去做違背職務的行為,所以跟加重事由不符合的。
那這個時候沒有去做違背職務的行為,那國家公正性會受到影響嗎?
如果沒有其他的輔助判斷還不至於,你不說我不說沒人知道嘛。
但是這種狀況會去起訴的時候,一定是發現有不正常的金錢流動嘛,
這時候會對談判結果有懷疑,就算真的你的談判結果真的是利大於弊,
這對國家公正性就會妨害了,這時候人民就不信任談判內容跟談判官員了,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還是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所以你還是要對事後做的事情做出論述,會跟保護法益扯在一起。
那為了避免過度朝向舉動犯之類,還是要論述法益被侵害的程度,
但就這個例子如上所述還是可以構成破壞國家運作公正性。
乙構成收賄,甲構成行賄。
那今天討論的時候,甲是否可以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嗎?
一個巴掌拍不響,他們兩個都對國家侵害都有貢獻嘛。
那這邊就會有對向犯嘛,假設說今天因為一些理由,
讓甲無法構成違背職務的行賄罪,所以不能用乙的共同正犯讓甲成罪。
這邊可以討論一下。
丙的話就是老師討論的事後收賄罪。
基本上剛剛考題的寫法,在每個行為的要素上面都是差不多的。
丙的話基本上是做違背職務的行為。
丙都事後想起所以要求拿錢,事後的要求行為構不構成犯罪?
§121 跟 §122 說以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
—是不是要做這件事情不是這兩條在意,§122 說你事後做這件事情還會加重;
§123 甚至還說,還不是公務員就收受,等到公務員再去做;
這三條都在講說,先拿錢再做事,但是先做事再拿錢能構成嗎?
老師說,法條的結構要求有先拿錢再做事的,然後法條沒有明文規定,
顯示說是明文排除,最後,你拿錢的行為跟職務行為關係很難建立起來,
所以這時候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丙還可以額外討論,有濫權行為,縱或事後去要錢。
那這個違背職務行為事後能不能成立犯罪,解釋的空間可能很廣,可能可以去討論看看。
那今天算不算圖利罪?
會涉及到是不是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自己或他人,這會牽扯到在客觀上圖他人利益——
這在因果關係會要求嚴格一點,例如說為總統開心之類的,這個會比較困難;
另外,主觀上來說,會說他是明知違背法令的認知,也有點困難。
題目給各位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按照黃榮堅老師的討論架構,明知違法去做這個行為造成大量藥物進入市場,
影響大眾健康,可能造成的犯罪很多,但是在故意會不會通過是有點問題。
有很多的討論空間可以說。
今天丁跟戊去衝撞機關內部並佔據之。
有兩個問題可以討論,警衛是機關駐警,可能具備公務員身分。
那今天有沒有妨害他行使公務?
警衛的工作是看守好機關嘛,那你衝進去就是妨害他的公務——
但是我們手段上有要求,所以就會涉及到有沒有強暴脅迫的行為。
趁人不及衝進去有沒有存在強暴脅迫?
可以討論看看。
按照條文內部的架構來寫,主體是一般人民嘛,客體是公務嘛,
公務的前提是公務員執行公務,所以會去探討這兩者:
警衛是否是公務員、警衛的職責所在,再來是行為態樣:
趁人不及是不是強暴脅迫、具體有沒有妨害到公務?
還有沒有特殊的要件?
按照這個架構討論。
那妨害公務罪有沒有什麼深刻的阻卻違法事由?
這邊有很深刻的討論,上禮拜才在台大講。
那有沒有具備可罰違法性,就扯到會不會用公民不服從之類的——
那這邊不會是評分標準,因為在學理有爭議、上課也沒講,不會苛求。
但是作為刑法的學習者,除了構成要件該當,那在違法跟責任,
如何納入社會的利益衡量跟解釋內涵,就是各位的刑法跟解釋學功力了。
就算各位沒法寫出來,也可以討論或回去好好思考。
除了妨害公務以外,把大門撞壞,就會討論毀損相關的概念。
毀損部分,大家會想到張德正。
那這邊只是把大門撞壞,那判刑這麼高,五多少有社會法益在,
可能會影響人員傷害之類。
那考題上,顯然沒這麼嚴重,不過沒寫出來還好。
那門算是「公物」嗎?
算不算職務職掌的公物?
老師會傾向說,關係沒這麼明確,要硬是牽扯到公物,會有點牽強,
當然你要說警衛是看門狗那大門就是公物啊,
也是可以但就忽略那具體要保護的法益內容。
那個人法益的部份,算是財產範圍,那致令不堪用嘛,然後還有可罰違法性,
這是在現代社會太輕微,要足生損害於公眾。
那把門撞倒還可以被放回去,不致於會有毀損問題,
但是如果像是管碧玲或邱毅之前踹壞門可能就有致令不堪用嘛。
然後把門撞壞大不了賠你一個嘛,那進入違法性討論,那公民不服從的保護法益,
能不能納入違法性討論,或是只能在量刑事由?
然後這個物品是個人法益呢?
還是把國家威信放進去——
這樣會不會太過擴張了?
這在我國學界還沒有定論,還可以繼續討論下去。
攻堅部分,如果要討論總統或行政院長,對各位太困難了所以不要求。
那己跟庚的問題,到最後來講是差不多,是為了娛樂大家這樣。
討論的爭點沒什麼爭議。
今天比較會有問題的,一開始概念是這樣:
今天以為是香蕉咬了一口是花,丟到地上踩爛。
這邊會主觀錯誤問題:
我今天是為了使用香蕉咬了一口,會是竊盜,但是客觀上是毀損,
所以這個利用行為——
之後上課會提到,我在超市開一瓶牛奶喝掉,是竊盜還是毀損、噴出來算是什麼?
好啦太複雜所以讓他回頭是岸,馬上就發現是花。
那回到毀損公物——
公物是彰顯職務的重要性,還是鎖在職務範圍。
你撕毀文書,除了物品本身,還有國家威信或作用嘛,還是有這個內涵在裡面。
所以解釋上要謹守在職務裡面。
所以你只是把裝飾環境的花朵,不會造成毀損公物罪,
所以會回到毀損罪的架構在裡面。
毀損罪因為過於輕微可能在可罰違法性上面不罰。
只是這個毀損行為可能有 §134 的問題,之所以可以踐踏這個花朵,
是因為攻堅所以看得到,所以可能可以進到因為公務上的職權機會方法。
那如果我們可以容許他在其他場合執勤外執行其他行為,像是我去搜索,
順便吃掉珍奶跟雞排,會覺得公務員很鴨霸無理取鬧,
對於公務員聲稱很廉潔跟方仰寧一樣好棒棒會產生不信任感。
那這樣是否能嫁接 §134 可以討論。
庚的部份,很簡單——
一定是攻擊行為(§277),甚至你說打到頭破血流,
這邊不要求各位深論啦,§278 重傷,或 §271 的殺人未遂,有沒有可能?
如果我是刻意拿棒敲你頭會不會是殺人未遂?
這邊有客觀上的爭點。
然後有 §134。那這邊不會有可罰違法性——
我依上級命令驅離非法行動,他會說警察有驅離職務在,依照職務去做——
但是依照職務內容有要求最極端的方法嗎?
我們要求機關依法行政有裁量空間,就會要求比例原則:
你可以用拉拖抬的不去做,這就不是合法的職務行為,甚至是個犯罪行為。
在違法性層次上面,就會否定掉依法令或職務行為。
最後幾個比較簡單:
辛給每個人伍佰塊要求聚集叫囂,可能可以討論到的犯罪就還好。
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大家都可以路過嘛,那如果是因為他給人錢站在機關外面,
造成交通梗塞,會不會構成犯罪。
那就會討論,這算不算以他法阻塞構成交通要道,構不構成 §185?
§185 指往來安全,安全是什麼?
這時候會比較傾向說,縱或造成交通不便,但依照現場狀況,
當有一大群人圍在交通要道,在一個制度健全的地方,
警察會在現場維持交通治安嘛,不是在一個杳無人煙造成交通混亂之類,
所以不會致生交通往來的危險,不會構成犯罪。
再來就是偽造公文,那這邊只是想說考一下公共信用罪章,沒有考太困難的。
今天就會區分是公文書,還有有形跟無形偽造。
這邊很明顯就是有形偽造,同時又拿去交付給清潔隊,所以很顯然有行使。
有偽造、行使,競合上來講用哪一個?
基本上就這兩個爭點,沒什麼大問題。
最後就是戊的行為。
那今天原則上只需要討論有沒有妨害公務,然後靜坐是不是強制的手段,
可以討論這個爭點。
原本還說是否有交通工具,但是距離太遠,所以不致於討論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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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得懂嗎?我頭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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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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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742335.A.F61.html
推 laypeeq:沒有附上出處!這是PTT某位鄉民打的逐字稿... 04/17 21:48
→ laypeeq:wilson kao 04/17 21:48
我只看到出處就是八卦版的抱歉 感謝補充
※ 編輯: deepdish (220.135.88.95), 04/17/2014 21:51:59
推 laypeeq: :) 04/17 21:56
推 kaese:謝謝教學啊 04/17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