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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籍朋友最近拿到桃園某外商的offer 辦工作簽證時被勞工局以"未達聘僱外籍最低薪資(47K)"駁回 想問問有沒有什麼辦法補救? 我是覺得有點扯,畢竟我朋友不是那間公司第一個外籍case 薪資又是辦簽證必看的,不懂為什麼會犯這個錯? 這會是那間公司故意的嗎? 目前朋友是有拿到紙本offer,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爭取?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73.1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RM/M.1402923186.A.1E4.html
aapen:覺得不太可能「故意」,為了故意,除了要準備申請資料外,還 06/16 21:12
aapen:要付審查費。要這樣故意還不如找其他理由拒絕 06/16 21:12
aapen:關於薪資,可以看看http://0rz.tw/YuieL C→(4) 06/16 21:18
bibimorning:應該是年資除12個月,每個月有47k即可,年終也可算進 06/21 19:55
bibimorning:有些是請公司報47k,多繳的稅從薪水裡扣除 06/21 19:56
leeif:如果您的朋友已取得永久居留証,可依就服法第51條申請工作 06/25 21:17
leeif:許可,或者是與台灣人結婚,這兩類都不受最低薪資47K的限制 06/25 21:19
leeif:如果都不是的話,只好私下與公司約定,將多的薪資捐還公司 06/25 21:22
leeif:不過吃虧的是,因為投保級距,勞健保相關費用要繳比較多錢。 06/25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