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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朋友討論到這問題,傳了這個給我,提到 [勞雇雙方在訂其契約約滿後,又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兩份契約的工 作期間加起來超過九十日,且兩份契約簽訂的時間,中間中斷沒有超過三十日的話, 即便第二份契約也是定期契約,但依勞基法規定,其實亦應自動視為不訂期契約。] 協調會中告訴公司 ,沒有法律規定要給資遣費,但是你違規,違法,我們可以訴訟 ,市 政府可以罰款 我之前是派遣人員,一個月簽一次合約,兩年後某個月突然被告知不用上班,因為想說簽 約到期,就默默的失業了,想請問是不是像我朋友說的這樣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7.53.11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RM/M.1416394294.A.EF3.html
sayloveme: 你是去哪邊調解的 他沒先幫你分析你可不可定期簽訂契約 11/21 22:46
SexyDona: 原來我是被派遣公司騙了,我應該有派遣費的! 我的工作是 11/22 18:26
SexyDona: 客服 11/22 18:26
sayloveme: 派遣公司派你去案場嗎 那一定不能簽定期契約的啊 11/22 22:52
sayloveme: 去當地勞工局調解 公司不和解 申請勞動檢查 罰他錢 11/22 22:53
iamsave70: 怎麼了? 11/27 15:46
c615: 法律為什麼沒有規定要給資遣費? 12/28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