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stein (exposure)
看板Immigration
標題Re: [問題] 等 I485 離職問題?
時間Mon Oct 6 00:06:09 2014
感謝大家的回應,我想該怎麼做我心理大概有個譜了。
我剛剛去研究了一下ac21的條文和一些解說,有一件事還是想請教,條文中
提到你的新工作必須是 Same or Similar Job Classification 如果我的新工作
是同樣 Job Classification 但是等級顯然較高,這樣會不會有助於避免被
質疑移民詐欺?
舉例來說假設我申請的時候用的Title是Engineer,但是我跑到另一家公司
當 Director of Engineer (薪水當然有多啦,不然跑身體健康的?)這樣
會不會看起來比較有「正當理由」符合 AC21 定義?
我知道這個問題的正式回答基本上是由移民局認定為準,但是我還是想聽聽看
大家的意見為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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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stein: 補充一下,我是大公司跑很小公司,所以 Title 給很隨便 10/06 00:12
→ Manstein: 但是做的事情和薪水差不了多少,半斤八兩 10/06 00:12
推 stanleyqoo: 借題問: 那如果拿到綠卡後180天離職換工作, 還必須 10/06 05:15
→ stanleyqoo: follow Same or Similar Job Classification的規定嗎? 10/06 05:15
→ stanleyqoo: 還是可以完全放心找任何領域任何屬性/等級的工作? 10/06 05:16
→ maxisam: 都拿到卡了 跟你的perm就一點關係也沒有啊 想找啥就找啥 10/06 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