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0963369126:誤KEY 語誤 跟誤導不知道要如何分辨=ˋ= 05/25 11:18
→ mcintyre:不要推文、不要發文就可以避免! 05/25 13:45
→ qaz791102:樓上雖然有點極端 但也很客觀 05/25 16:50
→ qmaper:就是不懂就看熱鬧就好 05/25 19:18
→ ac0963369126:觀念屬於錯誤(可能),上來討論也會算誤導嗎? 05/25 23:50
→ johnny12:"印象中幾成"這種文字敘述要怎麼區別是手誤,還是誤導?這 05/28 12:27
→ johnny12:ㄧ點板規應該更嚴格ㄧ點。先不論其用意,但畢竟也是po在 05/28 12:27
→ johnny12:板上大家看的到的東西 05/28 12:27
推 MrE:完全反對johnny12所言,有人印象中的資料你認為不對,就提出對 05/28 15:59
推 MrE:X1的來更正澄清反駁啊。我認為版規對個人意見表達已過嚴 05/28 16:02
推 MrE:再更嚴格做言論審查,那以後都不用討論了,大家貼調款和公文吧 05/28 16:03
→ ac0963369126:當A跟B發現 同種資料(?)不同 快點找出正解 然後修正 05/28 19:19
→ ac0963369126:互相求進步~~ 05/28 19:21
推 johnny12:所以ㄧ直"印象"下去的說法MrE很買單?這跟記者誇大不實的 05/31 08:11
→ johnny12:報導有何區別? 05/31 08:11
→ MrE:管到人家發言用「印象」未免管太寬,要是您知道他印象中的資訊 06/01 12:01
→ MrE:不完整或有誤判誤解,您可以提出正確的資訊來,這樣不就真理越 06/01 12:02
→ MrE:辯越明了?只不過說個印象中的資訊,就要扣人家誇大不實的帽子 06/01 12:05
→ MrE:也實在沒必要,是吧?我對於動輒想用版規來箝制意見表達的想法 06/01 12:06
→ MrE:很不買單。我也不會說這和極權國家言論管制有何區別這種大帽子 06/01 12:10
→ johnny12:提出可以討論的數字來佐證,這叫做集權統治箝制言論? 06/02 12:55
→ johnny12:難道懂的人,每次都有義務要跳出來指證錯誤的說法? 06/02 12:55
→ johnny12:還是指正錯誤的工作應該交給板主來做?我只要負責po文, 06/02 12:57
→ johnny12:憑著印象敘述,板主就會補足其他資訊,這樣對嗎? 06/02 12:58
→ MrE: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06/02 17:33
→ MrE: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06/02 17:33
→ MrE: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06/02 17:34
→ MrE: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06/02 17:34
→ MrE: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 06/02 17:34
→ MrE: 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 06/02 17:35
→ MrE: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 06/02 17:35
→ MrE: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06/02 17:35
→ MrE: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 06/02 17:35
→ MrE: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 06/02 17:36
→ MrE: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06/02 17:36
→ MrE: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 06/02 17:37
→ MrE: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06/02 17:37
→ MrE: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 06/02 17:37
→ MrE: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 06/02 17:37
→ MrE: 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06/02 17:38
→ MrE:第509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 06/02 17:38
→ MrE:47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僅在減輕 06/02 17:38
→ MrE:行為人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其主觀上對於指摘或 06/02 17:38
→ MrE:傳述之事項不實,非出於明知或輕率疏忽而不知者,即不得 06/02 17:39
→ MrE:律以誹謗罪責,此與美國憲法上所發展出的「真正惡意原則 06/02 17:39
→ MrE:(actual malice )」,大致相當。承此,行為人是否成立 06/02 17:39
→ MrE:誹謗罪,首須探究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 06/02 17:40
→ MrE:述之事為真實,而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觀點,除非發表言論 06/02 17:40
→ MrE: 之行為人,對資訊不實已有所知悉,卻仍執意傳播不實言論 06/02 17:41
→ MrE:,或本應對資訊之真實性起疑,卻仍故意不論事實真相而發 06/02 17:41
→ MrE:表言論,方有繩以誹謗罪之可能。 06/02 17:41
→ MrE:----------------------------------------------------- 06/02 17:42
→ MrE:看得懂嗎?即便是妨害他人名譽,侵害他人法益的誹謗罪行。司法 06/02 17:44
→ MrE:對於「真實」的要求,都能基於保障言論自由,標準設這麼低 06/02 17:46
→ MrE:人家提供個「印象」中的資訊侵害了誰?憑什麼限制不得發言? 06/02 17:47
→ MrE:面對他人印象中的資訊,沒提出數據,1.您當然可以提出數據討論 06/02 17:49
→ MrE:2.您也可以說「請提出數據」(雖然對方不一定要照您的話做) 06/02 17:50
→ MrE:3.您還可以說「沒數據,資訊也許不正確,請版友小心」(當然版 06/02 17:51
→ MrE: 友們也由自由意志自行選擇要相信印象,或是一樣沒數據的提醒 06/02 17:51
→ MrE:4.你也可以什麼都不做,沒人能強迫您做,就像沒人能強迫他人發 06/02 17:52
→ MrE: 表意見一定要提供johnny12認可能討論的數據才准發表一樣。 06/02 17:53
→ MrE:5.當然您還可以要求版主用版規懲處發表意見不附數據的人(這也 06/02 18:06
→ MrE: 是您的言論自由),像我這樣不希望這個版有太多言論箝制的人自 06/02 18:07
→ MrE: 然就發言反對版規管這麼寬了,為了阻止這個版變成那樣,我看 06/02 18:08
→ MrE: 到這種要求版規過度限制言論的意見自然會表達不同意的意見。 06/02 18:10
→ MrE:不會抱怨「難道懂言論自由的人,每次都有義務出來捍衛自由?」 06/02 18:11
推 johnny12:你得前四句不就講完了嗎?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6/03 18:00
→ johnny12: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 06/03 18:01
→ johnny12: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06/03 18:03
→ johnny12: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06/03 18:03
→ johnny12:你的言論自由是以自由無限上綱?公共利益之保護的立論呢? 06/03 18:04
→ johnny12:未看先猜,你後續再提真實惡意原則出來講, 06/03 18:08
→ johnny12:這是個學術資源的平台,又是與錢相關的板 06/03 18:10
→ johnny12:用科學的數據來論述做討論,很不合理嗎? 06/03 18:10
→ johnny12:可以計算統計的數字問題,竟然可以談到言論自由XDDDDDDDDD 06/03 18:12
→ MrE:所以你根本就沒看懂那一大段闡述言論自由的保障的重要性 06/03 19:33
→ MrE:您先證明發表「印象」中的資訊提供給他人參考,會有損公共利益 06/03 19:34
→ MrE:才有立場談論有沒有資格用這種藉口限制他人言論自由吧 06/03 19:35
→ MrE:您自己發表意見時要用科學的數據論述當然很好(不過我沒找到任 06/03 19:37
→ MrE:何一篇就是了,真是奇怪)。強制要求他人發表的意見一定要附上 06/03 19:39
→ MrE:數據,我認為是太嚴以律人了,何不反求諸己比較容易呢? 06/03 19:41
→ MrE:為看先猜,您後續不會舉出對公共利益的實質危害,也不會同意由 06/03 19:44
→ MrE:您自己發表科學的數據強化本版論述,只對言論自由說無限上綱。 06/03 19:45
→ MrE:當然您不是版主,我的論點您看不懂也無所謂,我發言只是不希望 06/03 19:46
→ MrE:放任這種要求版規過度限制言論發表方式的論點蔓延。 06/03 19:48
→ MrE:只希望本版能多包容不同的意見,即便是版上已經講到濫的終身險 06/03 19:49
推 johnny12:你看不懂惟為兼顧四個字的意思嗎?XDDDD 06/03 19:50
→ MrE:你看不懂就算為了兼顧個人名譽隱私與公共利益的保護,對言論自 06/03 19:51
→ MrE:由設下的限制都應該要多小心嗎?XXXXDDDD 06/03 19:52
→ MrE:更何況連舉都舉不出發言不附上數據,會對個名譽隱私或公共利益 06/03 19:53
→ MrE:有任何實際損害。怎麼會以為就可以限制他人言論方式? XDDDDDD 06/03 19:54
→ MrE:可否先請您先以身作則,用科學的數據論述,在本版提供資訊與意 06/03 20:01
→ MrE:見若未附上數據,會對公共利益造成什麼損害?因此應該予以限制? 06/03 20:01
→ MrE:還是您所謂公共利益保護的立論,也只是沒有科學數據的論述?XDD 06/03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