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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JOfE4A4 ] 作者: Brightsmile (光明的微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勞資] 關於3個月試用期 時間: Fri May 2 02:33:37 2014 事實經過: 目前任職一間公司,尚未滿3個月 因不喜公司某些作為,所以想離職 我想主張還在試用期(未滿3個月),所以可以口頭交代便離職 但剛進公司時,印象中有簽一份合約 內容似乎有寫離職要1個月前講 問題: 如果老闆自己訂的契約與勞基法相牴觸 請問應該遵從哪一邊的規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34.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398969220.A.284.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rightsmile (36.239.34.86), 05/02/2014 02:33:50
aa182201:法律為主 05/02 08:59
cute101037:法律為主沒錯,但民法最重誠信,勞基法是為保護勞工 05/02 10:14
cute101037:但本案例終究是純粹的民事 誠信問題...自己小心 05/02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