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ghtsmile (光明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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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勞資] 關於3個月試用期
時間Fri May 2 02:33:5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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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ghtsmile (光明的微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勞資] 關於3個月試用期
時間: Fri May 2 02:33:37 2014
事實經過:
目前任職一間公司,尚未滿3個月
因不喜公司某些作為,所以想離職
我想主張還在試用期(未滿3個月),所以可以口頭交代便離職
但剛進公司時,印象中有簽一份合約
內容似乎有寫離職要1個月前講
問題:
如果老闆自己訂的契約與勞基法相牴觸
請問應該遵從哪一邊的規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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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Brightsmile (36.239.34.86), 05/02/2014 02:33:50
→ aa182201:法律為主 05/02 08:59
噓 cute101037:法律為主沒錯,但民法最重誠信,勞基法是為保護勞工 05/02 10:14
→ cute101037:但本案例終究是純粹的民事 誠信問題...自己小心 05/02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