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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目前任職一間公司,尚未滿3個月 因不喜公司某些作為,所以想離職 我想主張還在試用期(未滿3個月),所以可以口頭交代便離職 但剛進公司時,印象中有簽一份合約 內容似乎有寫離職要1個月前講 問題: 如果老闆自己訂的契約與勞基法相牴觸 請問應該遵從哪一邊的規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34.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398969220.A.284.html Brightsmile:轉錄至看板 LAW 05/02 02:33
iDemon:以勞基法為主,抵觸者無效 05/02 06:00
depravity:對妳比較有利的那邊 05/02 06:20
ortz:未滿三個月可以隨時走 以勞基法規定為準 05/02 06:49
ortz:再者 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05/02 06:50
WhiteRaven:離職預告一樓說了,且這跟試用期沒有關係。 05/02 18:32
WhiteRaven:試用期有點算灰色地帶,現行勞基法完全沒提到 05/02 18:33
WhiteRaven:但試用期若面試時說清楚,無法接受當初就應該不要進去 05/02 18:35
sindyevil:試用期條款規定刪除不表示沒有,而是未規定,怎樣做要自己 05/03 23:01
sindyevil:拿捏清楚. 05/03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