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ghtsmile (光明的微笑)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關於3個月試用期
時間Fri May 2 02:33:37 2014
事實經過:
目前任職一間公司,尚未滿3個月
因不喜公司某些作為,所以想離職
我想主張還在試用期(未滿3個月),所以可以口頭交代便離職
但剛進公司時,印象中有簽一份合約
內容似乎有寫離職要1個月前講
問題:
如果老闆自己訂的契約與勞基法相牴觸
請問應該遵從哪一邊的規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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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ightsmile:轉錄至看板 LAW 05/02 02:33
→ iDemon:以勞基法為主,抵觸者無效 05/02 06:00
→ depravity:對妳比較有利的那邊 05/02 06:20
推 ortz:未滿三個月可以隨時走 以勞基法規定為準 05/02 06:49
→ ortz:再者 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05/02 06:50
→ WhiteRaven:離職預告一樓說了,且這跟試用期沒有關係。 05/02 18:32
→ WhiteRaven:試用期有點算灰色地帶,現行勞基法完全沒提到 05/02 18:33
→ WhiteRaven:但試用期若面試時說清楚,無法接受當初就應該不要進去 05/02 18:35
→ sindyevil:試用期條款規定刪除不表示沒有,而是未規定,怎樣做要自己 05/03 23:01
→ sindyevil:拿捏清楚. 05/03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