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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以下四種準據法適用原則/主義的異同處 以及 相關法條運用例子: 1. 選擇適用主義 (ex. 婚生子女身分之確認之準據法) 2. 累積適用主義 3. 併行適用主義 4. 分割適用主義 特別困惑於累積適用和併行適用兩者的差異處, 先感謝大家回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9.213.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2221716.A.FD7.html
chungchun:累積適用︰參涉民法12條。被選擇適用的法律,如A國+B 06/08 21:49
chungchun:國,要「累積」適用,也就是一個案件會適用兩國法律。 06/08 21:49
chungchun:並行適用:參涉民法46, 54條。 06/08 21:50
chungchun:並行適用雖然也會適用兩國法律,但是雙方當事人「各別適 06/08 21:56
chungchun:用」自己本國法。如結婚,夫適用a國法,妻適用b國法,若 06/08 21:56
chungchun:適用結果均有效,該法律關係就終局有效。 06/08 21:56
uopsdod:感謝c大解釋,現在清楚多了。想更進一步請問, 06/08 22:52
uopsdod:如果在並行適用主義下,如果雙方當事人僅有一方之 06/08 22:54
uopsdod:之適用準據法為有效,那法院該如何判定? 06/08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