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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某間連鎖百貨公司專櫃上班 被樓管A看到他在上班時間跨櫃買東西 就以該公司管理規則第74條說他違規 但是請B拿該扣款單給他 要他簽名 可是事由跟事實不符所以他請B要A解釋一下原因 但是B拿回來的卻是當事人留存的收據 因為上面註明說專櫃人員拒簽 B說A已經幫她簽好了 在當事人尚未了解狀況的情況下 公司可以這樣逕行作懲處嗎?? 是否有瑕疵還是根本就違法了呢?? 附上該公司的74條規定 http://ppt.cc/Hv6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0.127.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3687387.A.3A1.html
KKyosuke:他沒有幫簽啊 不是註明說專櫃人員拒簽嗎... 06/25 17:12
KKyosuke:至於懲處程序那應該是公司內部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06/25 17:13
killer922:他那張只是收據 還有另外一半 06/25 17:17
killer922:只是事由不實+代本人簽名就可以開罰 是不是會有一堆莫 06/25 17:31
killer922:需有的罪名出現!??? 06/25 17:32
KKyosuke:重點是那不叫做代本人簽名... 06/26 02:15
KKyosuke:除非是A簽了B的名字才會有偽造文書問題 06/26 02:15
KKyosuke:然後開罰怎麼管制那不是法律的問題 講白一點 公司要罰 06/26 02:16
KKyosuke:你也沒有一定須要你簽名才能罰... 06/26 02:16
KKyosuke:然後有沒有良好申訴管道那是公司內部管理問題 不是法律 06/26 02:17
maniaque:違法?? 原PO想太多了點,覺得不妥就循公司制度去申訴吧 06/26 07:52
killer922:所以應該只是公司內部的問題 跟違不違法根本扯不上邊吧 06/26 10:36
killer922:頂多就是跟公司上面反應而已 那我知道了 謝謝 06/26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