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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說一開始只有依18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但是後來發現應該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更適合 那麼按舊訴訟標的理論 這是基於同一事實 但是兩個訴訟標的 那麼狀紙的抬頭是要用"訴之追加聲請狀"嗎? 可是按新訴訟標的理論 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是一樣的 而請求權基礎只是請求的理由 那麼抬頭是用"補充理由狀"嗎? 但其實不管新舊理論 都只是要補充可以請求的法條依據而已 用什麼狀紙的抬頭有差嗎? 法官因為不認同新理論而駁回後者嗎? 或只須要改正就好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122.9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4383480.A.DF9.html
TheMidnight:新訴訟標的理論被最高法院打好幾拳了... 07/03 19:53
TheMidnight:如果是地院搞不好比較有機會是邱派的 07/03 19:54
TheMidnight:那你用哪種方式也許就都無所謂 07/03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