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mao969:謝謝你的回答!因為檢察官說這是商品圖 並非藝術創作!藝 08/08 22:08
→ amao969:術創作必須使用單眼相機 配合光線 曝光時間 且必要時需進 08/08 22:08
→ amao969:行底片修改者才屬之(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也就是說假如是 08/08 22:08
→ amao969:以數位相機 手機進行拍攝 再以電腦軟體進行後製並排版成 08/08 22:08
→ amao969:海報 雖以攝影專用投光燈進行補光及擺設裝飾 還是不符合 08/08 22:08
→ amao969:創作的要素!(這是地檢署檢察官的觀點) 08/08 22:08
推 KKyosuke:沒這回事 是內容問題不是工具問題 08/09 01:30
→ KKyosuke:數位相機如果拍的是藝術照風景照等等仍會被認定符合著作 08/09 01:30
→ KKyosuke:最主要是"原創性" 08/09 01:30
推 amao969:所以我再議理由就只是寫這一條及盜用者盜用營業的事証而已 08/09 17:50
→ amao969:...現在發回續查 我都不知道要如何補充新事証了?整張海 08/09 17:50
→ amao969:張海報被截取盜用 海報是由四張圖經電腦軟體製成的 現在 08/09 17:50
→ amao969:的徵結點應該是檢察官認為這四張照片無拍攝者自主控制曝 08/09 17:50
→ amao969:光時間及修改底片 所以不符合「原創性」 故整張海報不受 08/09 17:50
→ amao969:著作權法保護(不起訴處分書內容) 08/09 17:50
推 miroprespoka: 智財案再議還蠻有意思的。 難得經驗~! 08/10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