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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清楚的定義方式是 用已知的事物去解釋未知的 例如 第 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上條讓人知道藥物是藥品和醫材 但是藥品和醫材是啥 尚待他條定義 第 13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 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 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 劑及其相關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 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上條就是用一堆已知的一般名詞去解釋特定的名詞(醫材) 但是對藥品的定義就悲劇了 第 6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最開始藥品是原料藥及製劑似乎還好 只要原料藥和製劑的定義夠清楚 但是本條往下的敘述又繞回到藥品 -_- 結果就是用藥品去定義藥品.... 第 8 條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第 6 條用製劑解釋藥品 然後上條又用藥品解釋製劑 -_- 所以 到底藥事法所稱藥品是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243.19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1265481.A.FEE.html
DK0408: 修法前,請將第6條各款的"藥品"替換成"原料藥或製劑",估 09/21 11:47
DK0408: 計未來這部分會是藥事法修法的重點之一 09/21 11:47
carthur: 足見立法者累了 XD,省字省成這樣… 09/22 12:50
有時候懷疑是使用文言文的習慣而喜歡用少少字 ※ 編輯: saltlake (61.70.243.193), 09/22/2014 13:47:29
sindyevil: 寫太多太具體就綁住自己啦 09/22 13:52
所以這反映出人民弱 無知或無力去注重法律和法令的制定要點 難怪出事情只會哭天嗆地下跪求特權保護 ※ 編輯: saltlake (61.70.243.193), 09/22/2014 16: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