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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學說大都認可 (網路) 屬於場所無誤 但如何算是(公開) 就各有分岐 近來實務判決 除了台灣高等法院103上易1475號判決 認為266賭博罪所言(公開) 場所 不能套用網路上有加密過帳號 而且遊戲中無法與其他玩家公開交談或交換賭金等行為 因此判定無罪外 ----------------------------------------- 細查各地方法院與台中高分院 都承認266的公開之要件 不管有無帳號密碼 不問可否與其他同時賭博人交談或形成足以賭博氣氛 直接判定266賭博罪 有些判決在證據方面 更是只有被告之自白也成立。 因為最高判處1000元罰金(30000台幣) 所以這些賭客才乖乖的沒上訴吧?! 這些法官直接套用相似判決文 直接簡易判刑 實在可惡 被告連出庭反駁的機會都沒有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27.18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5217822.A.435.html
kery1120: 可惡在哪?刑訴449以下請詳閱.. 11/06 09:31
Ulster: 呃,簡易判決本來就只能判刑.... 11/06 09:44
crazyjohnny: 可惡的點在法律要件規範不清楚 卻仍直接判刑 11/06 16:19
Ulster: 因為簡易判決不開庭,法官看檢察官寫的文件判 11/06 23:20
Ulster: 其實很多時候只要法官願意傳一下被告,事情就結了,但... 11/06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