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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為概括繼承時,執行程序是      否繼續進行? (74律師) 書本的答案如下: 因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 並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故債權人得對於繼承人之全體,或其中之一人或數人承 受之遺產或其原有財產,同時或先後聲請執行。 我的疑問: 民法修法改成限定繼承以後,繼承人對於被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為限,負連 責任。那為什麼執行法院還能對其"原有財產"聲請執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49.8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5363387.A.ED4.html
maniaque: 你要看這書本是民國幾年寫這解答的..... 11/07 20:46
KKyosuke: 推樓上w 11/07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