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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小弟目前在網路上跟別人發生一起買賣糾紛 對方於網路上散播了下面這段文字 『謊言掛嘴邊!不想跟你多說!你是我見過最不入流的奧客! 算了!人賤自有天收!講話請說實話!謊言大王』 我認為這個觸犯了刑法第309條 不知道各位前輩的判定如何? 對方是否可依刑法第311條第一項規定來免除其責呢? 懇請各位指點小弟迷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30.2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5367084.A.9C0.html
wbacb: #1KHad85c (LawsuitSug) 參考一下 11/07 21:38
wbacb: 另外 對方會這樣說多少你們彼此有糾紛吧 11/07 21:39
wbacb: 先確定自己沒問題 不會被反告 11/07 21:39
lukehong: 請刑法高手黃先生回答 11/07 21:39
wbacb: 要告都可以告 成不成真的看法官 很自由心證啊 11/07 21:39
Furywind: 目前小弟的回話都很謹慎小心,應該是沒有問題 11/07 21:47
Furywind: 我想請問,如果我提告的話,勝訴的機率大嗎? 11/07 21:48
KKyosuke: 要看他說的話是不是事實 如果是的話... 11/07 22:18
Furywind: 我認為『人賤自有天收』這句話涉及公然侮辱 11/07 22:21
Furywind: 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 11/07 22:22
Furywind: 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 11/07 22:22
KKyosuke: 你如果拿這六個字問我我會跟你說沒有 11/07 22:22
Furywind: 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 11/07 22:23
Furywind: 不知道我的見解是否正確呢? 11/07 22:23
KKyosuke: 謊言奧客都比那六個字容易成立的多 當然如果是事實就.. 11/07 22:24
Furywind: 目前這個是非事實之指控,我也考慮從誹謗罪來著手 11/07 22:27
Furywind: 不知道哪一個較容易勝訴呢? 11/07 22:28
wbacb: 我給你看那篇文章是要說 妳網路上那個帳號可以代表你嗎 11/07 22:33
wbacb: 就是可以跟現實的你連在一起嗎? 11/07 22:34
Furywind: 當然可以,因為第三者可以從我的ID知道我的交易記錄 11/07 22:34
Furywind: 亦可能因此拒絕和我交易,所以,我認為兩者情況不同 11/07 22:35
wbacb: 恩恩 這樣說好像也對 我只是路人甲 還是給專業的來吧XD 11/07 22:36
Furywind: 那篇文章我研究很久,我覺得勝訴的原因在於 11/07 22:37
Furywind: 無法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未達到減損 11/07 22:37
Furywind: 但問題是,我的情況是第三人可以知道我的交易情況 11/07 22:38
Furywind: 兩者在法律上的效價似乎不同? 11/07 22:38
depravity: 妳弄錯了 勝的原因在她遇到的屬於這派 11/07 22:53
depravity: 遇到認同 ID也有人格權的就輸了 純粹是遇到誰的問題XD 11/07 22:53
Furywind: 恩恩,不太了解樓上大大的意思,能否再撥冗說明呢? 11/07 22:54
Furywind: 恩恩,這也是一種解釋方式 >"< 11/07 22:55
Furywind: 但是,我覺得我的案件與該案件性質不一樣 ... 11/07 22:55
depravity: 妳去看判決書 用 PTT 當關鍵字 就會知道了 11/07 23:30
KKyosuke: 有些法官認為虛擬ID有獨立人格權 有些法官認為必須能夠 11/07 23:40
KKyosuke: 從ID直接連結到本人(如實名ID)才構成妨害名譽 11/07 23:40
KKyosuke: 這是法律見解問題 11/07 23:40
capzxcv5566: http://ppt.cc/HFE4 請參考相關誹謗案件 11/08 09:30
capzxcv5566: Fur之案有點像邱毅案,你告了若要勝訴,要針對"踐"及 11/08 09:31
KKyosuke: 然後拜託參考什麼都好 絕對不要參考樓上那個zz 11/08 09:31
capzxcv5566: 就是 "影涉" 你,讓不特定多數人得知...朝此方向 11/08 09:32
capzxcv5566: 公然: 不特定多數人、少數人及特定多數人都算。 11/08 09:33
capzxcv5566: 還有說明: 你有制止,但對方不理會的經過。 11/08 09:34
capzxcv5566: 網路無正義....... Fur你自己可觀察及分析,不要相信 11/08 09:35
capzxcv5566: Law板 <某些> 似乎認為言論不須負責、又好辯之人。 11/08 09:38
capzxcv5566: 分析的一些 【目的性】 言論。 11/08 09:40
capzxcv5566: Luke說刑法高手,我不敢當。 沒構成要件,沒人可告。 11/08 09:50
lukehong: 專精的是自治國刑法 在臺灣告的請自行斟酌囉 11/08 10:56
lukehong: 唬爛給十萬卻說話不算話的人 言論可信度如何可受公評 11/08 10:58
babylina: 出現啦!!! 11/08 11:04
lukehong: 召喚術成功(灑花). 11/08 11:12
capzxcv5566: 講一句專家的話: 台灣產業普遍討論"接單"致思維鈍化 11/08 12:11
TheMidnight: XDDDDDDDDDDD 天啊,你怎麼還來啊 11/08 17:19
q135q135: 台大黃先生又出現了哦XDDDDDDD 11/08 23:03
JoshHoward5: 能不能贏要問法官,不是問鄉民阿XD 11/09 08:36
happyrex001: 也是可能該當310誹謗罪… 11/09 09:44
ganbaday: 我也是問一樣的問題,兩種天南地北的結果都有... 11/13 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