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black82465: 連3000都要省 先拿到車鑑再說
三、判決理由
程序面,本件除原文下方發文者推文反擊外,發文者亦私信本人,認為系
爭推文有不恰當之處,故依檢舉程序發動本件裁定。
查系爭推文雖無使用粗言穢語,但確有因呈現方式使人主觀感到攻擊性與
不快之可能;唯查行為人於本看板上之留言紀錄以噓文為主,認為不能排除
此係行為人使用習慣而非故意為之,故從寬處分。
綜上,處行為人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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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當事人是否主觀感到不快,我只能透過是否有收到檢舉來認定
沒有前面那半句"連3000都要省",我應該會放過
只有後半句,該推文的效果與意義也能達到
本件因已例外將心證形成理由具體補充如上
且處分已為板規最輕程度處分
不再接受受處分人申訴
如有不服,請逕向小組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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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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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_z4Sc4 (LAW)
[問題] 車禍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的問題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本文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但一年內
再犯者,併罰之。
二、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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