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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本文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但一年內     再犯者,併罰之。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a_z4Sc4 (LAW) [問題] 車禍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的問題
black82465: 連3000都要省 先拿到車鑑再說
三、判決理由  程序面,本件除原文下方發文者推文反擊外,發文者亦私信本人,認為系 爭推文有不恰當之處,故依檢舉程序發動本件裁定。  查系爭推文雖無使用粗言穢語,但確有因呈現方式使人主觀感到攻擊性與 不快之可能;唯查行為人於本看板上之留言紀錄以噓文為主,認為不能排除 此係行為人使用習慣而非故意為之,故從寬處分。  綜上,處行為人警告一次。 ---- 補充: 當事人是否主觀感到不快,我只能透過是否有收到檢舉來認定 沒有前面那半句"連3000都要省",我應該會放過 只有後半句,該推文的效果與意義也能達到 本件因已例外將心證形成理由具體補充如上 且處分已為板規最輕程度處分 不再接受受處分人申訴 如有不服,請逕向小組提出申訴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4743410.A.7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