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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bay5ljn (LAW) [ptt.cc] [問題] 民事庭訴訟費問題 文章代碼(AID): #1bbY78Fj (LAW) [ptt.cc] Re: [問題] 民事庭訴訟費問題 推文內容不另檢附 三、判決理由 法律板作為學術性質討論板,不涉入它板糾紛、私人恩怨,僅提供學術討 論平台。而作為與實務息息相關、與生活密不可分的學術領域,開放板友提 出自身遇到的問題,尋求法律上的應對方式與建議,作為討論的一種方式與 引題;而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此為本看板開放各類提問之宗旨,也是本人任職板務以來不變的方向,因此 縱有部分板友偶有神來一筆的想像與見解,在可能促進對既有制度的反思的 前提下,本人仍會尊重討論雙方言論自由。 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無需為自己言論負責。 對於自己不能理解的事情,透過提問試圖理解,這是一個理性思考者應具 備的基本能力;在提問、討論過程尊重各種不同想法、不同理念者的發言與 思想碰撞,則是文明國家理性公民應具備的涵養。如果不想理解、只想尋求 個人情緒發洩,本站另有專板可供使用。 至於訴訟費用之計收,民事訴訟法有相當多的條文,起訴即須徵收訴訟費 用,在民事訴訟法第77-13、77-14條均有規定,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也須在 上訴時徵收訴訟費用,至於後續由敗訴一方負擔訴訟費用,其實也有相關規 定。所以只能說大家就是照制度辦事,照制度說明,你覺得制度不合理,請 找你所屬選區的立法委員,在這邊罵板友、罵法院真的沒什麼用。 綜上,處行為人禁止發言三日。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86.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4356643.A.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