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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一條   本板為批踢踢法律板,屬學術性質之討論板,故重於學術研究與實例問 答。秉持著法律服務之精神、保障板眾利益以及維護板上秩序,特制定 本板規。板上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法律、站規與板規管理;任何人不 得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除責任。凡偏離討論法律內容之文章,板主得刪 除之。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七條第一項 本板規不足之處,板主得臨時應變處理,但處罰以禁止發言七日內為限。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bi8PUTV (LAW) [ptt.cc] [公告] maniaque警告一次
ultratimes: 這樣回答其實才是對的,法律外本來就有很多人治問題01/28 13:37
ultratimes: 不要以為法律問題像是國考寫申論這麼簡單01/28 13:38
ultratimes: 法律是法官說的算,是檢察官說的算,不是你的刑法老師01/28 13:38
ultratimes: 說怎樣就怎樣,也不是補習班的那些答案就是這樣01/28 13:39
三、判決理由  本看板設立宗旨是提供板友討論法律相關議題之學術討論空間,僅因為法律 作為定紛止爭之工具,故亦同時提供板友諮詢、討論生活所遇問題。在此前提 下,要求板友回文、推文基於法學理論、實務運作,仍是希望討論勿失焦,以 與本站其他看板做出區別。  行為人於本看板公告下公然鼓吹違反本看板討論宗旨之言論,甚至提出與現 行法學理論顯然相悖之說,縱使本人歷來對公告下方採最寬鬆之言論自由,亦 不能容許此等言論存在。如不採取範圍內最重之處罰,無法恰當評價如此嚴重 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也難以明確表現本人對此管理原則之重視與堅持。  綜上,處行為人禁止發言七日,相關文章備份後該推文刪除,自本公告發出 之時起即時執行。 -- 本判決不接受申訴 如行為人不能尊重本看板討論宗旨及本人管理原則,請另覓他處討論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6508068.A.FED.html
xuit96lo: 版主英明 真搞不懂這些人來法律板不談法律是在幹嘛 01/29 18:15
hunng5: 呵呵凹大濕 01/29 19:40
iscu: 假設這世界有火星人土星人, 台灣或地球的律法管得著他們嗎?? 01/30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