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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TA2014002 【裁判日期】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裁判案由】10/18 [申訴] 不服Nantou板板主Ikfc不當刪文 #1KGLNxiA (L_TaiwanPlaz) 使用者 busha 因文章遭受刪除,申訴 Nantou 板主 Ikfc。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判決如下: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說 明 [閒聊] [遊記]南投人台南一日遊 一、 [公告] Nantou板規 #1HXbg-HI (Nantou) (二) 以下之情況,初犯刪文+口頭警告,再犯水桶3日處分,之後水桶天數x次。 2-1. 張貼與「南投」無關之文章。 二、本站之站規均有賦予板主依板規處分的相關條文。 #1348aPLp (SYSOP)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二、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 劣文之處分。 #11PhstD5 (PttLaw)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板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 公告方生效力。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 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量。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 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三、檢視使用者 busha 的文章,[閒聊] [遊記]南投人外出台南一日遊 #1KGLSi-9 (L_TaiwanPlaz),雖以南投為起點,然實際內容為介紹其他縣市美食、 景點..等,故組務認同屬與板旨無關的文章,尊重板主 Ikfc 的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3.1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3864831.A.D92.html ※ 編輯: talk520 (118.169.13.194), 10/21/2014 12:15:42 busha:轉錄至看板 L_HappyLivin 11/12 17:21 busha:轉錄至看板 L_HappyLivin 11/12 17:22 busha: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11/12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