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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軍第六軍團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少將指揮官吳慶昌今天上午十時許,來到三總探視張志 : 偉,沒想到一到場吳就表示,「你們都說我沒有來等話語」聽聞此話後妹妹張靖節感到怒 : 不可遏,當場質疑吳到底有沒有誠意來探視慰問家屬解決問題,但吳慶昌則回應軍方只是 : 提供場地給廠商施作工程,後果應該交由廠商負責,更烙下一句「你知道我有來就好」甩 : 頭離開。 : 雙方與會後吳榮軒欲與家屬握手示意,不過遭到拒絕;對於軍方一昧將責任歸咎於廠商, : 張靖節表示絕對不會妥協,目前已經協商另外兩位身在嘉義的家屬,將對國防部提起告訴 : ,並且不排除親自到國防部前抗議以示不滿。 三支部也,明明就有工安人員,是不用跟指揮官說明一下職安法嗎? 還是指揮官太無知呢? 最好是外包給廠商後都不用負責啦,家屬快點去告。 告之前,先去勞檢所告啦,比法院還快,馬上讓地支部先吃罰單。 法規名稱 :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地支部不用負責?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 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第 37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 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指揮官和彈庫庫長就是負責人,他就是那個要被判三年的人,還以為自己沒事? 什麼?國軍不適用職安法? 舊法(勞安法)適用範圍以正面表列,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餐旅業、機械設備租賃業、 環境衛生服務業、大眾傳播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修理服務業、洗染業、國防事業等。 新法(職安法)則擴大適用範圍至各業, 包括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受保障的人數將從現行的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更可進一步擴及至派遣人員的保障。 地支部後勤部隊在舊法就適用了,新法也是... 家屬快去勞動部檢舉,看看他在被法院判刑後還會不會以為自己不用負責... 對了,先交罰金吧... -- 一個老闆追求一名女孩,拿出一百萬錢放在女孩面前要求包養,被女孩拒絕。 另一名年輕人,每天給女孩打電話發簡訊,上下班準時接送,帶她遊山玩水。 最後終於和她在一起了,女孩一邊微笑著說:「錢並不是萬能的!」 一邊坐進了年輕人的私人飛機裡:「很多錢才是萬能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77.1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04481257.A.DE4.html
boyawake:國軍一堆不懂也不研究相關法規的啊...永遠都在統馭統馭 07/04 21:59
boyawake:統馭 07/04 21:59
h54889:推報勞檢所 非常有用 07/04 22:45
ROCAF:國軍只會桶浴吧 07/05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