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CU-PRI97C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 九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         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         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         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自閉症在第十二條 而ADHD 在桃園有考過 不會選到他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79.23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CU-PRI97C/M.1404472203.A.C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