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家事事件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何謂真正訴訟事件?如何採行非訟化審理? 試依家事事件法之相關規定,各舉三例 與三種情形分別說明 二、家事事件法就家事事件之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所採用之審理原則有何不同? 試舉三個審理原則以說明之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繼承坐落於高雄市之A地。甲之債權人丁代位甲為原告,列乙丙為 被告,向高雄家事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A地 1.若乙抗辯本件事件為民事訴訟,高雄家事法院就此無審判權與管轄權,其抗辯有無理由 2.如丙抗辯甲乙丙就該地已訂有分割協議,法院應如何處理? 3.如丁跟乙丙就該地如何分割成立訴訟上和解,該和解有無既判力、形成力和執行力? 其效力是否及於甲? 4.甲若不服該地分割之確定判決或訴訟上和解,應如何謀求救濟? 四、甲妻列乙夫為被告,向高雄家事法院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甲主張乙於某日與丙 合意性交,且不顧甲與兩造所生之兩歲之丁,既拒付家庭生活費用,又經常離家 1.在爭點整理時,乙表示不爭執甲提出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如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與甲結婚後又跟丙結婚,可否以重婚為由判決兩造離婚? 2.甲如果在訴訟中追加丙為被告,基於侵權行為關係,請求乙丙損害賠償,連帶給付慰撫 金50萬元,並請求確認乙丙之間婚姻無效。法院就該等追加請求之合法性應如何處理? 3.法院於判准甲乙離婚時,得否依職權判決丁由甲任親權者,並命乙於離婚後每月給付一 定扶養費與丁? 4.如甲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再對乙起訴請求離婚,主張乙與甲結婚後又與丙結婚,受 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50.15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Exam/M.1402966516.A.C97.html ※ 編輯: wow8228 (123.192.50.154), 06/17/2014 08: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