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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uMouDiscuss 看板 #1JFbjwWR ]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3380/ 關鍵評論網刊登 「服貿不懶人包-陸資來台限制與資訊安全」 大家好我是不懶人包的協力作者。 由於有人在看過不懶人包以後向我來信詢問 「電信開放問題從表面上看來似乎沒有講到子ISP業者部分, 究竟是學者們杞人憂天還是條文中另有玄機?」 所以我想在在這邊講解一下電信產業的開放危機: 首先, 此次開放的特殊業務部分在 「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營業項目者」部分。 其中因為「(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 原本是第二類電信中一般業務的選項, 這個就適用於電信法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中 「其他經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營業項目者」, 所以在這次公聽會提出的定義, 就會是之後開放廠商申請營業証選填產業分類的依據。 接下來, 那就是法規規定的是服務型式,而不是技術。 在公聽會中,NCC的技術舉例早就過時, 但是這並不代表那三個產業項目只能以NCC的舉例申請。 以他們定義的服務形式來說,現在有一堆網路公司的業務都被包含在內! 而這種現象早就已經發生, 在不懶人包12頁就有提到, 我們在找資料時看到一些只選填「存取網路服務」等其中一項分類的公司, 他們實際運作業務卻是包山包海。 在這邊陳列公聽會內提供定義(第四場公聽會會議紀錄NCC部分): (1) 存轉網路服務: 用戶租用專屬電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的(伺服)系統, 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並送至目的地。 ex.傳真 (2) 存取網路服務: 用戶租用專屬電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的(伺服)系統, 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後,供用戶取用。 ex.電話秘書 (3) 數據交換通訊服務: 類似數據資料的客運服務, 須由用戶租用專屬電路連接至電信業者的交換機房, 並透過電信業者建置的電信網路提供用戶(企業或個人)數據資料的通訊服務。 ex. ATM 以服務形式的這種定義來看, 有不少網路業者都可以直接申請這三項的營業證了, 尤其是第(3)項和目前的營業別分類對照, 可以找到ISP的ISP業者的蹤跡。 最後, 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早在2009 ECFA時代就開放了(不懶人包8頁), 到現在這產業還看不到明顯陸資的原因, 是因為我們政府有在審查時技術性阻擋陸資, 但是開放之後連這個最後關卡都要失守(不懶人包25頁) 額外補充,破解NCC的一項謊言: NCC官方回應稱只有21家業者經營的是「數據交換通信服務」的總數量, 其他如存轉網路服務的有40家,存取網路服務的有68家 這邊有官方公告的業者名單: http://www.ncc.gov.tw/Chinese/gradation.aspx?site_content_sn=1970 -- 因此,第二類電信的開放實有嚴重的條文漏洞 (電腦服務業亦同,未免篇幅過冗長恕不呈現), 我對目前狀況可以想到的解決方法有二: 1. 退回並修改服貿協議中附件有疑慮的產業部分 2. 重新做好相關產業的定義,防止鑽漏洞的可能 尤其是第2項才是保護台灣相關產業的根本方法, 期許政府能有效運作,不要再拖延產業規劃的腳步, 做好規劃,才有「拚經濟」本錢。 台大電機所計算機組 陳仕勳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eorgemouse (114.33.238.101), 04/04/2014 15:17:40 ※ 編輯: georgemouse (114.33.238.101), 04/04/2014 15:18:01
ijsfkira:結論的第二點是指 可以通過修改法條來解決這一問題是嗎? 04/05 12:32
georgemouse:對 我們的電信法太舊了 04/09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