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orgemouse (喬治鼠)
看板NTU
標題Fw: [分享] 服貿二類電信開放議題「不懶人包」告訴你
時間Fri Apr 4 15:17:40 2014
※ [本文轉錄自 FuMouDiscuss 看板 #1JFbjwWR ]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3380/
關鍵評論網刊登 「服貿不懶人包-陸資來台限制與資訊安全」
大家好我是不懶人包的協力作者。
由於有人在看過不懶人包以後向我來信詢問
「電信開放問題從表面上看來似乎沒有講到子ISP業者部分,
究竟是學者們杞人憂天還是條文中另有玄機?」
所以我想在在這邊講解一下電信產業的開放危機:
首先,
此次開放的特殊業務部分在
「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營業項目者」部分。
其中因為「(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
原本是第二類電信中一般業務的選項,
這個就
適用於電信法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中
「其他經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營業項目者」,
所以在這次公聽會提出的定義,
就會是之後開放廠商申請營業証選填產業分類的依據。
接下來,
那就是
法規規定的是服務型式,而不是技術。
在公聽會中,NCC的技術舉例早就過時,
但是這並不代表那三個產業項目只能以NCC的舉例申請。
以他們定義的服務形式來說,現在有一堆網路公司的業務都被包含在內!
而這種現象早就已經發生,
在不懶人包12頁就有提到,
我們在找資料時看到一些只選填「存取網路服務」等其中一項分類的公司,
他們實際運作業務卻是包山包海。
在這邊陳列公聽會內提供定義(第四場公聽會會議紀錄NCC部分):
(1) 存轉網路服務:
用戶租用專屬電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的(伺服)系統,
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並送至目的地。
ex.傳真
(2) 存取網路服務:
用戶租用專屬電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的(伺服)系統,
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後,供用戶取用。
ex.電話秘書
(3) 數據交換通訊服務:
類似數據資料的客運服務,
須由用戶租用專屬電路連接至電信業者的交換機房,
並透過電信業者建置的電信網路提供用戶(企業或個人)數據資料的通訊服務。
ex. ATM
以服務形式的這種定義來看,
有不少網路業者都可以直接申請這三項的營業證了,
尤其是第(3)項和目前的營業別分類對照,
可以找到ISP的ISP業者的蹤跡。
最後,
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早在2009 ECFA時代就開放了(不懶人包8頁),
到現在這產業還看不到明顯陸資的原因,
是因為我們政府有在審查時技術性阻擋陸資,
但是開放之後連這個最後關卡都要失守(不懶人包25頁)
額外補充,破解NCC的一項謊言:
NCC官方回應稱只有21家業者經營的是「數據交換通信服務」的總數量,
其他如存轉網路服務的有40家,存取網路服務的有68家
這邊有官方公告的業者名單:
http://www.ncc.gov.tw/Chinese/gradation.aspx?site_content_sn=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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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第二類電信的開放實有嚴重的條文漏洞
(電腦服務業亦同,未免篇幅過冗長恕不呈現),
我對目前狀況可以想到的解決方法有二:
1. 退回並修改服貿協議中附件有疑慮的產業部分
2. 重新做好相關產業的定義,防止鑽漏洞的可能
尤其是第2項才是保護台灣相關產業的根本方法,
期許政府能有效運作,不要再拖延產業規劃的腳步,
做好規劃,才有「拚經濟」本錢。
台大電機所計算機組 陳仕勳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eorgemouse (114.33.238.101), 04/04/2014 15:17:40
※ 編輯: georgemouse (114.33.238.101), 04/04/2014 15:18:01
推 ijsfkira:結論的第二點是指 可以通過修改法條來解決這一問題是嗎? 04/05 12:32
→ georgemouse:對 我們的電信法太舊了 04/09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