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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大家一個判決,若大家有興趣可以去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查詢全文 大多數判決都是公開的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交易字第255號 判決事實的大意是被告在於民國102年7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 喝完酒後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竟仍於同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輛,要把停女九前之車移置他處 因酒醉不能安全駕駛,不慎撞及行經其旁之行人 發現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 從這簡短的摘要大概可以確定這是同一事件吧>.^ 同天同時段應該不會有發生兩起車禍的可能吧呵呵 若大家有興趣可以再幫大家做詳細點的判決摘要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21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M.1399993293.A.8FA.html
MarauderT:想聽後續! 05/13 23:05
eo8h1:想聽後續+1 05/13 23:06
aspjiawe:我也不知道學校怎麼處理QQ,只知道女八九輔導員沒有更動~ 05/13 23:09
chad0617:推 05/13 23:09
milly0922:緩刑2年+160小時勞動服務+25萬 05/13 23:12
her0418:想聽後續,別又被萬惡學校給河蟹掉了 05/14 00:03
lin6613:常用字別是"交易" http://goo.gl/eGfzdP 05/14 08:18
lin6613:我試好久...QQ 05/14 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