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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 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因此依據上該規定,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 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不妨害安寧,則屬於「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 縱令賭博之人及賭具是戶外可以看見的;可自由出入的場合,或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聚賭, 即構成賭博罪。 經舉發一律報警處理。 請各位舍胞切勿以身試法。 -- 太子學舍長興舍區 服務中心敬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81.1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_BOTDorm/M.1409318960.A.F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