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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ince2008 (Princedorm)》之銘言: :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 : 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沒收之。」因此依據上該規定,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 : 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不妨害安寧,則屬於「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 : 縱令賭博之人及賭具是戶外可以看見的;可自由出入的場合,或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聚賭, : 即構成賭博罪。 : 經舉發一律報警處理。 : 請各位舍胞切勿以身試法。 你要抄的是這篇是不是... http://www.rclaw.com.tw/LawOfTheCar/indextext.asp?Gid=5310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 ,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 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因此依據上該規定,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眾過年在家團聚怡情小賭慶新年,不妨害安寧,則屬於「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 縱令賭博之人及賭具是戶外可以看見的,或是賭博的聲音在外面可以聽見,其仍然沒有構 成賭博罪;但如果是在超市或神壇等可自由出入的場合,或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聚賭, 即構成賭博罪。 黃色是你漏抄的字 連法條但書都抄到漏掉了 嘖嘖 我可是原文"整段節錄"唷^.< 切勿不懂法還玩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4.14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_BOTDorm/M.1409344107.A.724.html ※ 編輯: skyfisher (140.112.234.146), 08/30/2014 04:46:54
ted8156: 喔 很會 08/30 08:31
rita39: 真的好好笑 難怪我覺得原文怪怪的 08/30 12:43
abc820630: 一樓在崩潰什麼 08/30 15:57
PrettyPingzi: 哪招,太子別搞笑了 08/30 19:02
fir1018: 還好吧 一樓也算公共區域, 之前交誼廳辦活動, 一樓房間都 08/30 22:07
fir1018: 聽得到.. 依居住品質來說 個人會讚成半夜早晨去勸阻這種 08/30 22:09
fir1018: 活動 賭博總不可能閉著嘴巴賭 多沒興致XD 08/30 22:09
gwenpig: 我想原PO的意思應該是要說明明不違法的事情 太子竟然曲解 08/31 00:51
gwenpig: 法律還唬人說是犯罪 行為並不可取... 要管的話 其實透 08/31 00:53
gwenpig: 過宿舍公約來制止喧嘩行為即可 賭博是否傷害善良風俗而 08/31 00:54
gwenpig: 應禁止? 這可是頗有爭議的議題喔... 08/31 00:55
PrettyPingzi: 推樓上,不過太子不會再出來回應的我猜 08/31 10:38
skill91002: 推推 09/01 09:43
AtmanLin: 推太子不會再出來回應 09/02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