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rano:原來是修法自肥.... 05/14 03:16
※ 編輯: SzuChieh (88.67.184.131), 05/14/2014 04:03:51
※ 編輯: SzuChieh (88.67.184.131), 05/14/2014 04:04:36
對不起,我一直修改文章~
※ 編輯: SzuChieh (88.67.184.131), 05/14/2014 04:11:25
※ 編輯: SzuChieh (88.67.184.131), 05/14/2014 04:16:07
→ nexusfantasy:還真妙,居然藍綠立委都參一咖,修法意旨到底是? 05/14 05:00
剛剛找到這個網頁,後段有詳細說明本罪要件的法院看法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ID=&MenuID=782&ListID=3842
文章中也有說到跟委員類似的話耶!
公務員難以任事,公務效率無法提昇
另,蔡委員也同時一起提出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修正案,因為內容是類似的
※ 編輯: SzuChieh (88.67.184.131), 05/14/2014 05:33:40
→ spmark:就算有罪大概也是罰罰錢就算了啦 05/14 07:01
推 erik777:這樣表示公務員圖利自己只要沒損害國家/他人就沒關係囉 05/14 07:52
→ erik777:我覺得法律要訂嚴謹, 不然就變漏洞了 05/14 07:54
現行法的規定是:
明明知道是違背法令,還直接或間接為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並且也
因而獲得利益者
所以只要公務員明知道是違法,為了求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利益去圖利,而且
也真的獲有利益,什麼國家有沒有
虧、有沒有人虧到都不是重點。
但是草案通過後變成是:
明明知道是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
1. 圖自己不法利益而獲利者
2. 或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致損害國家或公共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個情況跟現行規定一樣,只要為了自己利益也要有獲利,但是不用有損害結果
第二個情況,是如果今天公務員是為了別人的利益,明知道違法還去圖他人利益的話,
要有損害了國家或公共之財產或者其他利益的結果,才會構成本罪。
至於怎樣判定有沒有損害國家或公共財產或者其他利益之結果,就很微妙了
再回頭看說明的第四點,就是專門在講這個部分。
※ 編輯: SzuChieh (88.67.184.131), 05/14/2014 08:23:49
※ 編輯: SzuChieh (88.67.184.131), 05/14/2014 08:29:44
→ oymr:真是微妙呀....突然覺得立委真的很方便 05/14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