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glauhk:1.通過機會很高 2.有侵權 3.看B專利範圍 4.? 04/07 11:04
→ VanDeLord:1. 不一定(可專利要件) 2. 不一定(方法專利權範圍) 04/07 11:54
→ VanDeLord:3. "傷害"的意思是? 4. "其他"是蝦米東東? 04/07 11:55
→ khdo:1. 方法若有這些獨特功效的話有機會可以 04/07 12:29
→ khdo:2. 方法要看權利範圍,但你做出的物@若沒其他獨特特性, 04/07 12:30
→ khdo:物@本身仍會對A公司產生侵權 04/07 12:32
→ khdo:3. 傷害若是指侵權的話,B做出@的方法不一定會傷害 04/07 12:35
→ khdo:但B用新方法做出的物@本身無多的獨特特性就會傷害A申請的物@ 04/07 12:36
→ khdo:4. 其他不詳 04/07 12:37
推 leoisthebest:若只申請方法且該方法有獨特性 是不會侵權到B 04/07 12:39
感謝上面的回覆.
還是有幾點不懂的.
1. 上述(2)問題延續,B公司有侵權.那麼如果只是申請專利不生產產品.
這有問題嗎??
2. 如果新方法專利成功.是否B公司可以與A公司談妥互相授權?成功機率大增?
感謝!
※ 編輯: ynkd (111.195.57.42), 04/07/2014 12:45:07
推 piglauhk:leo兄觀念需要加強 XD 04/07 12:44
推 leoisthebest:侵不侵權要看是否有用於商業行為 04/07 12:47
→ khdo:1.專利權是排他權,B沒生產(或販賣等等等的)自然就沒侵權問題 04/07 12:48
→ khdo:若B的新方法夠獨特夠領先,的確可作為籌碼, 04/07 12:49
→ khdo:但那是商業談判的範圍了 :p 04/07 12:49
→ leoisthebest:若B用新方法做出相同@ 但@不做商業用途就safe 04/07 12:50
→ leoisthebest:因為原PO只申請方法 在此只就"該方法是否侵權"討論 04/07 12:52
→ ealvis:有朝一日不知道CAFC的Rader是否會變最高法院法官 04/07 12:59
→ ealvis:他是幾乎完全否定exp use的見解 04/07 12:59
→ ealvis:3, 按台灣動不動喜歡講公益性,可以去要強制授權 04/07 13:00
推 piglauhk:回leo兄 除非商業行為外 尚有未公開之要件唷 故並非全部 04/07 13:09
→ piglauhk:非商業行為均為專利所未及 04/07 13:09
推 piglauhk:另外,若B方法為@之製程,實施該方法則等同製造@,難稱不 04/07 13:15
→ piglauhk:落入其權利範圍? 請參酌 有誤亦請不吝指教 ^^ 04/07 13:16
推 piglauhk:(2)-1. 前述侵權係指實施該方法 申請專利未侵害其專利權 04/07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