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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我是剛踏入專利這領域剛滿三個月的新人。 日前接到一件美國OA, 官方發出 Election/Restrition通知, 自己研究了幾天,身邊的工程師也沒接過這類案件, 故仍然有許多疑惑,希望各位前輩可以解惑。 本案第1及第10為獨立項, 第1至第9項為裝置項,第10至第14為製造該裝置之方法, 審察官認為在方法中之某個製造步驟可以其他方式取代, 故認為本案應該分開申請。 在我搜尋到的資訊中, 有前輩認為此類案子傾向先選出一部分繼續審查, 在選擇的部分獲得專利後,未選擇的部分再重返程序。 請問: 1) a.未選擇的部分欲重返程序是指以分割案的形式還是併為一件? b.若併為一件時間以哪部分為主呢? 2)未選擇的部分是否有已公開的疑慮? 3)若客戶有取得專利之急迫性,是否建議直接以分割案一起審查? 以上大概是我歸納出的問題, 用字遣詞若不夠專業還請見諒。 先謝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75.6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397143488.A.E78.html
piglauhk:重點在於審查員不想拿一份點數審2個案子 04/10 23:53
fermion:找個美國 patent attorney吧.作壞了很難救... 04/11 01:49
dakkk:同樓上 一種是分割 一種是審完後放回 兩種都有聽過 04/11 02:14
dakkk:最好問一下美國代理人 04/11 02:14
jerico:分割事務所比較賺錢,先withdraw對客戶比較有利 04/11 09:28
jerico:美國Restriction的規定非常嚴格 04/11 09:29
jerico:除了台灣的有規定需要分案的幾種形式外,美國還有規定其他 04/11 09:30
jerico:審查委員認為實施例必須過度檢索,就會發restriction 04/11 09:33
jerico:每次我都硬是答辯,目前只有10件被審委同意,勝率約1%不到 04/11 09:40
jerico:很多事務所都直接要客戶決定哪一組,不答辯。 04/11 09:42
jerico:理由很多,如浪費時間、equitable estoppel等等 04/11 09:42
fermion:沒搞好會激怒美國審查官.得不償失. 04/11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