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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小弟踏入專利這塊的時間並不是很久 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一般實務上是什麼樣的情況會需要用到延緩公告3個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37.4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399624229.A.C86.html
BuchPreis:申請人想要分割 修正等等 但怕來不及 有時核准很快 05/09 23:48
lovetomy:{在准後30日可以分割,公告後也可修正,延緩公告目的是 05/16 22:45
lovetomy:如果有在國外申請專利,公告後會喪失新穎性 05/16 22:46
BuchPreis:公告後能不能修正要看審委願不願意讓你修 05/17 16:47
dakkk:公告後有公示效力 怎可能走修正 要走更正了 05/17 17:06
dogee:感謝回覆,不過想請問一下 05/18 02:06
dogee:公告喪失新穎性這點,如果在12個月內使用優先權申請 05/18 02:08
dogee:不就是將審查基準日同於原案嗎? 05/18 02:09
dogee:而原案公告日必定晚於原案申請日,這樣應該沒有喪失新穎性? 05/18 02:10
BuchPreis:之前打給審委 審委表示公告後能否修是他的裁量權 05/18 19:21
BuchPreis:不過他不願意= = 05/18 19:22
mjrt:原案公告後,其他案不得使用該案做為國內優先權主張之母案 05/20 12:48
mjrt:至於國際優先權,有沒有公告應該沒有差... 05/20 12:49
dogee:喔喔 感謝樓上解釋~ 05/21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