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layerchobit:千呼萬喚始出來 06/14 16:10
推 madgame:哇哦! 06/14 17:16
推 dakkk:不錯 值得珍藏 06/14 17:59
推 pptbleu:TIPO真的佛心了 以前這都要到台北總局才有賣 還要好幾百 06/14 19:36
推 piglauhk:TIPO的逐條釋義 的著作權協議本來就是可原件轉載 是沒人 06/14 21:52
→ piglauhk:願意掃上網... 06/14 21:53
推 VanDeLord:TIPO逐條釋義寫的很不錯,加入了司法判決。如果連審查基 06/17 13:58
→ VanDeLord:準也這樣子,那就更完美。不過還是要給TIPO拍拍手。 06/17 13:58
→ cloud7515:真的超級佛心來的XD 06/17 19:33
推 mjrt:審查基準若加入司法判決較不妥當... 06/18 14:46
推 deathcustom:MPEP不就是加入司法判決? 06/18 18:48
→ deathcustom:MPEP=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審查基準 06/18 18:49
推 mjrt:審查基準在台灣為認定事實的行政規則...行政機關會受其拘束 06/20 08:46
→ mjrt:若加入司法判決,則可能會導致行政機關受法判決的拘束 06/20 08:47
→ mjrt:似乎有違法憲法權利分立之虞... 06/20 08:48
推 fermion:您的意思是行政行為無法受司法監督? 06/20 08:51
→ brenthsu:行政機關受到法判決拘束不當? 意外~~願聞其詳... 06/20 08:59
推 dakkk:法院是個案判決 不同法官不同見解 行政其實是一體適用 個案 06/20 10:14
→ dakkk:照理不應拘束通例 06/20 10:14
→ dakkk:我自己的想法 06/20 10:14
→ dakkk:不過我覺得應該不受拘束 那應該是智慧局覺得判決有指出基 06/20 10:22
→ dakkk:準缺失所以對應修改 不算是受拘束吧 06/20 10:22
推 mjrt:行政法院的個案判決在該個案上的確會拘束行政機關與當事人 06/20 11:27
→ mjrt:但是如D大所述個案之判決確是不應拘束通例... 06/20 11:27
→ mjrt:若法院之判決可以佐證審查基準之認定當然是行政機關所樂見 06/20 11:28
→ mjrt:但是若法院之判決與審查基準之認定不相同時, 06/20 11:28
→ mjrt:行政機關是應該遵照法院的判決還是審查基準的規定呢? 06/20 11:28
→ mjrt:還是去修改審查基準來符合法院的見解,的確是有討論的空間... 06/20 11:28
→ mjrt:所以若要加入判決,智慧局也應該會選擇可以佐證基準之判決 06/20 11:29
→ kaikai1112:不管行政處分結果為何 最終還是要回歸司法(行政法院) 06/20 12:53
→ kaikai1112:所以 參照判決修定審查基準 當然沒有問題.... 06/20 12:54
→ kaikai1112:行政權本來就是要被 立法(預算權) 司法權(裁判權).... 06/20 12:55
→ kaikai1112:所監督與制約的..... 不然行政獨大 就邁向獨裁了.... 06/20 12:56
→ kaikai1112:(回頭看看.........哀................) 06/20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