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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台灣專利有所謂的發明人、所有權人,這兩個名詞對應到大陸的專利規定名稱是什麼? 一樣是稱為發明人、所有權人?還是是有另外對應的名詞? 不好意思,因為網路上查都是查到一堆新聞,所以只好這裡尋求解惑。 另外 如果專利所有權人是A+B,那B要委託C生產銷售,需要分錢給A嗎(需要A同意)? 如果專利所有權人是A+B,B要自行生產銷售,需要分錢給A嗎(需要A同意)? 這對這假設的問題,想瞭解台灣規定以及大陸的規定。謝謝~ 題外話 貌似有新聞說大陸打算限縮實用新型專利要結構上的改變才行,材質上的不算。 這樣子的規定弄下去影響大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148.16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404574238.A.6B0.html
cloud7515:台灣專利法104條看一下 新型原本就不保護材質 07/06 02:56
cloud7515:不過也不是完全沒破綻啦 你可以把材質微粒放超大然後說 07/06 02:57
cloud7515:我的新型是一種微粒結構 是結構不是材質 不能核駁我唷! 07/06 02:57
dakkk:大陸差不多就叫 發明人 專利權人 07/06 03:27
dakkk:依64條規定 自己實施就不用共有人同意 07/06 03:29
dakkk:在民法上 B委託C生產銷售 跟B自行生產銷售 是差不多的概念 07/06 03:30
dakkk:應該都是認為都是B在實施 07/06 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