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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近日一位博班的朋友遇到的問題,對專利申請這塊不了解來向大家請教。先謝過各位 這位朋友簡稱C,還有其碩班指導教授A與同學B,共三位主要研究人員 與其他同實驗室學生在大學時期做的研究。 因使用學校資源進行研究所有權屬於學校,因此申請專利前需到產學合作處填寫資料 申請表上清楚注記發明人為A、B、C三人並有簽名,而後透過學校配合之事務所進行申請 於2010年底送出美國專利申請時也是三位發明人。 一直到今年7月初A拿了學校申請表請B重簽欲剔除C的發明人資格,但B未簽。 向校方詢問後,校方表示A的確向學校申請變更發明人,不過校方未受理與更動。 目前為止校方的認定與未來權益分配依舊以三位發明人按照初次填寫之貢獻比例分配 後續因其他事件繼續向校方追問此事,學校提供一紙事務所與A之間的E-MAIL副本, 事務所於2014/04發信給A表示:經USPTO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函內指出, 兩篇作為審查文件的研討會投稿PAPER(專利申請前發表), 上面有多位作者,因此產生兩個問題: 1.未列入發明人之作者是否不具實際貢獻?若是請提供宣誓書 2.發明人C並非以上兩篇PAPER之作者,是否不具相關貢獻?若是請提供宣誓書刪除 結果在B、C皆不知情的情況下,C就被刪除發明人 因此現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專利申請中,刪除發明人是否可以不需要被刪除者本人的簽名確認即可進行刪除? 2.事務所表示這個專利目前已審查通過,只差證書沒發下來。 但http://patft.uspto.gov/ 上面查無此專利,所以想請教到底是否通過申請? 3.整個過程中是否有違法的嫌疑,及是否有補救方式 以上三個問題想麻煩各位專業人士幫忙解惑,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205.23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408189942.A.F96.html
dakkk: 基本上 對發明有實質貢獻就應列發明人 故意刪除被刪除的人 08/16 20:03
dakkk: 可以爭執 08/16 20:03
的確,目前已請C準備資料證明具實質貢獻,但想先釐清任意刪除的作法是否符合規定
piglauhk: (題外話 就本案而言 我覺得打到最後 爭的是BC是否僅為工 08/16 20:16
piglauhk: 具人 另外實質貢獻 應該是所CLAIM的"發明"由誰發想完成 08/16 20:17
piglauhk: 若框架是A提出的 BC只是從事實體化 則BC很有可能非為發 08/16 20:18
piglauhk: 明人 08/16 20:18
piglauhk: MPEP 2137.01 (I)(II) Inventorship 08/16 20:23
piglauhk: 呃 句子打得怪怪的 請自行腦補 08/16 20:24
現況是A、B共同為發明人僅C被排除,其他學生則一開始便未被認定為發明人
piglauhk: 最後 美國有種東東叫substitute statement(暫稱SS) 08/16 20:29
piglauhk: 當BC未能/拒絕簽名時 申請權人(學校)可以用SS逕行申請 08/16 20:31
piglauhk: 更正發明人 以上 若有誤請先進們不吝指正 08/16 20:31
所以申請人可以逕行更改,不用經過其他人同意? 且此更動並非學校授權,而是A擅自向事務所做更改 ※ 編輯: guh53067 (220.132.205.231), 08/16/2014 20: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