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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子T1於3月在台灣申請新型 又以T1分別在中國申請C1 美國申請U1 並主張台灣T1的優先權 最近我們老闆在T1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 10月在台灣及中國分別又以主張T1優先權再送了一次新型 T2/C2 現在要送美國 事務所建議我們美國的U2 以T1的CIP提申請 請問:在T1基礎上增加的new matter 能以T2申請優先權? 因為事務所告訴我們 台灣專利T2已經主張了T1的國內優先權 此時T2已經不能被視為國際首次申請案 因此美國專利U2不能夠主張T2的國際優先權 請問版友 是否如事務所說的呢? 那我們新增的new matter不就無法受到保護了嗎? 希望有大大可以幫忙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80.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418009831.A.D1D.html
ides13: 個人建議U2同時主張T1及T2的優先權。T1的內容以T1申請日審 12/08 14:20
ides13: (T2-T1)(new matter)的內容以T2的申請日審。 12/08 14:22
ides13: T2中的T1不能視為首次申請,但是new matter部分可以。 12/08 14:23
fermion: 要看T2-T1的內容是什麼比較好決定。 12/08 21:12
forcomet: 美國的U2 以T1的CIP提申請? 為什麼可以用台灣案作CIP 12/08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