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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就提告部分來說一下,如果有錯請版友幫我指正了。 首先,我認為只要不是誣告,就算是利用訴訟達成目的,其訴訟標的不是主要的利益所在者,都不算是浪費司法資源。畢竟司法是為人民而設的,人民去利用他無可厚非。 以民事方面來看,以原就被是原則沒有錯的,是為了防止濫訴,還有因被告是被動進入訴訟較為值得保護等等原因。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是不在此原則限制之下的,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特別審判籍篇章似乎只有兩條可以適用這個情況。 第一條是契約有關的訴訟,得由契約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訴第12條規定。而在廣義的契約中,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均無不可。 因此口頭說定也算的,更何況遊戲中有對話記錄,在此條的適用上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是重點就是這履行地… 我們若是要適用這條,必須先舉證雙方當事人有合意債務之履行地,訴訟上有句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而且…關於在網路上的犯罪我國法律並沒有完善的規定,且亦無法定履行地的適用可能,所以這條還是洗洗睡… 另一條就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審判籍(15條),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跟12條ㄧ樣在網路上的發生地有待我國繼續完備法律,因此在我國的法律上…唉…應該還是沒適用可能。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在高雄你在台北你硬要告侵權行為之類的,只能高鐵來回了… 刑事部分(我這部分滿差的有錯就請版友高抬貴手幫我指正了) 另外詐欺必須是有價值之物才能告,就算你拿出8592網站來證明你的混沌石有價,對方只要拿出遊戲公司禁止現金交易的公約,你認為法官會採信你的違法現金交易網站還是對方… 看來只能就妨害電腦使用來告了,但其實在實務上認定你所擁有的只是遊戲公司中的「紀錄」而該篇章法律中的妨害,需是在你所有權下的硬體、軟體方面,所以要告應該也是遊戲公司來… 結論:大家也知道,立院的那些喔吉獎都是像菜止兀那類的…關於這塊的立法是需要非常大的心力去研究,畢竟電腦犯罪方面對我國來說是20年內的事,因此對於那些爺爺…還是別期待吧。這種事情只能報案,然後用各種方法自力救濟了。 大家請罩子放亮點,人與人的相處基本是互信,但在網路上這種有隱匿性質的地方,還是小心點。 ※ 引述《sw0159 (請填上暱稱)》之銘言: : 剛剛買純淨樂園門票被騙了 : 付了錢後對方黑單我然後消失 : 這已經是詐欺行為了吧 : 用這種行為騙錢真的很不可取= = : 正在考慮是否要提告 : 雖然是小錢 : 但這種行為真的很惹人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29.2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hofExile/M.1417072501.A.7BF.html
swleu0804: 手機排版果然慘… 11/27 15:17
Samuellu: 有分段,還算看得懂。 11/27 15:24
rock810: 官方不會去介入玩家糾紛,而現金交易這事實是存在的。 11/27 15:42
rock810: 法官認定的基準會是啥? 11/27 15:43
rock810: 我三樓只是講一下認知,沒其他意思,從電腦妨害使用去做 11/27 15:47
rock810: 應該可以吧? 11/27 15:48
swleu0804: 呃三樓應該沒問題吧? 11/27 16:00
swleu0804: 我對電腦這塊不熟,但我比較傾向玩家只能代位求償… 11/27 16:02
MarsET: 詐欺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請參(90)法檢決字第039030號 11/27 16:22
MarsET: 法院判決好像大多也採相同見解 11/27 16:24
DiAbLoE: 其實不只是老杯杯們對這塊思想落後 就連台灣年輕人也有不 11/27 19:56
DiAbLoE: 少覺得"遊戲這麼認真幹嘛" 有趣的是在談論電競時 又會認 11/27 19:58
DiAbLoE: 為待遇或賽事規格應該跟一般運動比賽一樣... 對比韓國10 11/27 19:59
DiAbLoE: 幾年前政府是直接成立一個專屬部門來弄這塊 台灣不只是差 11/27 20:00
DiAbLoE: 遠了 根本被套了好幾圈 從立法完備到人民心態都是 lol 11/27 20:01
qscf753: 扯遠了吧 為了10~20c告人 看了滿多例子 覺得有點困難 11/28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