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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appoo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ongbow2 (b)文章編號:#1JohOxIF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http://www.ptt.cc/bbs/Violation/M.1405793851.A.48F.html 本案檢舉人已於信件中明示不願繼續溝通,然被檢舉人仍持續發送信件, 依前述判決先例,應已構成信件違規,故處以罰單一張。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騷擾行為。 4.不服理由︰ 該名使用者arl為mobilesales版主,他違規刪除我推文 我於第一封信要求arl保全證據,將被刪除的推文轉寄給我作申訴證據 我才使得去小組申訴,作為版主的arl 第一封信不但沒有回應我,還直接拒絕溝通 我被檢舉的是"第二封信",內容也只是提醒他再怎麼想要整我 也應該符合版主的身分,要維護版友的權利 將被刪除的推文轉寄於我作為申訴 這項條例的產生 其法理係保護使用者不受惡意信件騷擾 (#14xM0aHS 判決所述) 而不是保護板主可以拒絕溝通,忽視版友申訴權利的權力吧? longbow2 忽略本案脈絡 1.檢舉人arl為版主且信件內容為版務,並非"騷擾" 2.檢舉人arl版主,總共也只收了我"兩封信",這更不是騷擾 以#14xM0aHS做判決先例有失公當 #14xM0aHS的案例中 1.檢舉人並非版主,且信件也並非版務 (感情糾紛) 2.檢舉人收到超過一定數量的信件 (我認為"兩封"不是一定數量) longbow2將此例(非版主、感情糾紛、一定數量信件) 直接硬套上本人案例(版主、版務請求、總共兩封信件) 判決本人違規 除了有違比例原則以外,也無正當性、合理性可言 更違反了此例所彰顯的法理精神 本人不服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tolln9 信件騷擾 時間 Thu Aug 24 16:22:00 2006 ─────────────────────────────────────── 判決主文: 檢舉人cuteching檢舉tolln9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以超過一定數量之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檢舉人之檢舉有理由 故本院判決被檢舉人tolln9罰單一張之處分。 簡附理由: 被檢舉人tolln9於檢舉人加入壞人後,(即明示拒絕與其通信之意思 表示),仍以轉信信件之方式發出信件騷擾檢舉人,依據前敘第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超過一定數量信件騷擾之行為,其法理係保護使用者不 受惡意信件騷擾,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 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備註: 設定壞人無法擋除轉寄信件之bug,將通報系統部門處理,若於此 期間被檢舉人繼續以該方式騷擾檢舉人,將加重予以停權處分處理。 一般法務 lawcloud 2006/08/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01.93 brainfighter: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9/29 20: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2.2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M.1405797112.A.B8E.html ※ 編輯: appoo (140.112.252.206), 07/20/2014 03:12:42 ※ 編輯: appoo (140.112.252.206), 07/20/2014 03:20:20 ※ 編輯: appoo (140.112.252.206), 07/20/2014 18:4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