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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設施的設置法規制定大致上還是會照著交通工程手冊走, 因為大部分的人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寫這些法條,不如就直接參考立法。 交通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1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 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 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 ,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事實上就是參考交通工程手冊第5.2.1節的第五條第八項的內容 (八)同向車輛或行人之行車管制號誌同向燈面之法線垂直距離以不超過12公尺為度, 若超過時,易被忽略,應考慮增設一組,如圖5.2.9所示。其中至少應有一燈面 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10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設 於遠端。請參見圖5.2.10。但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也就是說,事實上不管是手冊建議,還是法規制定,都只是把遠端左側設置號誌為 基本原則,必要時可以調整。這樣根本沒有所謂的「強制」,甚至如果把法規或手冊 的這個部分拿掉,還會造成更大的困擾,因為工程師就沒有準則可以參考,愛怎麼 設置就怎麼設置,到最後一定會搞得一團亂。 其實手冊中提到的12公尺和10公尺,也並非是隨便設計,法線垂直距離如果要超過 12公尺,那代表車道數至少要四個車道(4x每車道3.5公尺),但實際上都市道路 路寬根本不會設計到那麼寬,而且號誌燈面是從路側延伸出來的,所以四車道的 情況也不容易超過十二公尺,至少要到雙向六車道才會超過這個標準,但是縱使 超過六個車道,橫向道路的路寬要沒有超過10公尺(相當於雙向二車道)才會出現 容易被忽略的情況(如果以角度為基準的話);話又說回來,如果一條道路設有 六個車道(路寬大於20公尺),多數也會設置中央分隔島,也就是說距離反而更近, 又除非單向車道數也有六車道以上?那就真的需要考慮增設遠端另一面號誌了。 總而言之,在台灣多數的遠端號誌都能達到最低表準,增設號誌的案例也應是 主管機關按該地用路人特性而調整的。所以個人認為不太會有看不清楚的問題發生。 又探討道路該設在同側或異側的問題,個人認為車輛在近停止線處看遠端號誌時, 不論是同側還是一側,能看到的號誌燈面就是一組,如果設置在同側,只要前方 有大車,就會被擋到看不到;但是如果設置在異側,就只有左前方有大車才會擋到 號誌,但如果是這樣的話,一來大車要在內車道的機會不高,而且就算在內車道, 被擋到的車輛也是距離停止線二至三輛車的位置,這時候因為前方還有車輛阻擋著, 而且前車也可以幫忙看號誌,所以號誌的參考性就比較低了。又對距離停止線較遠 的車輛來說,同側的號誌能看到號誌燈面的角度就只有一個,相較之下異側的號誌 除了看到正前方的號誌外,也可以看左前方的號誌,能接收到訊息的角度相對較大。 所以這部分個人認為,把號誌設置在異側會比較好。 又設置在異側的話,試問該是近端同側還是遠端同側?近端同側是現行的做法, 缺點是容易看不到遠端異側的號誌;遠端同側的缺點,則是駕駛人無法透過號誌 設置的位置知道路口位置和停止線位置在哪,必須假想近端號誌位置來估算停止 線和路口的位置,不像前者只要知道通過號誌正下方就知道大概進入路口了。 所以這部分個人也認為現行的近端同側做法比較好。 以上是個人的見解,有一些個人的主觀想法,如果有任何建議,都可以提出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23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Road/M.1400949170.A.CF6.html
canandmap:推專業解說! 05/25 00:38
※ 編輯: yjw691 (114.33.239.4), 05/25/2014 00:58:30
cassine:這件事總算見到比較有道理的評論了 05/25 09:09
banana2014:那您有想過為什麼全世界就只有台灣會法律強制規定一定 05/26 00:14
banana2014:至少有一燈面設於遠端異側呢? 不要舉美加或中國這些大 05/26 00:17
banana2014:面積國家,舉臨近的日本韓國,他們一樣車多路窄,為什 05/26 00:18
banana2014:麼他們一樣設在遠端同側,而且韓國只設遠端燈面,日本 05/26 00:21
JJLi:那個法條…從頭到底沒有『強制』只有『原則上』而已呀 05/26 00:23
banana2014:將近燈面設在異側呢?難道他們就不會有您上述所列之問題 05/26 00:23
banana2014:嗎? 日本好像也沒像台灣一樣會強調至少應有一燈面的位 05/26 00:25
banana2014:置,為什麼台灣會特別「強調」那個設在遠端左側的「原 05/26 00:27
banana2014:則」呢? 再問一次,為什麼只有台灣會強調要設在遠左呢? 05/26 00:29
banana2014:難到日本美國的工程師就沒有參考的準則嗎?那他們不就搞 05/26 00:31
banana2014:得一團亂了嗎?他們畢竟有慣例可以設置,而不致於因為沒 05/26 00:33
banana2014:有規定設在哪裡而「亂搞一通」啊。 05/26 00:34
banana2014:以國際慣例言,設在遠端同側還是能讓所有駕駛人皆看得 05/26 00:37
banana2014:一清二楚 05/26 00:38
JJLi:這個就是『大陸法』和『海洋法』的邏輯問題了… 05/26 00:40
banana2014:而且設在同側,怎能說完全會被擋住看不到呢?像您說的左 05/26 00:41
JJLi:大陸法強調成文法,[原則]會寫入法條 05/26 00:41
JJLi:海洋法強調慣例,[原則]以慣例呈現不放在法律中 05/26 00:41
banana2014:前方有大車的話就不會被擋到了啊大車在內車道的機會不 05/26 00:43
banana2014:而且您怎能說大車在內車道的機會不高呢? 05/26 00:44
freebug:各地方政府都把原則當正規來看了,除非設左邊真的都看不到 05/26 00:50
freebug:了才考慮設右邊。 05/26 00:50
banana2014:應該考慮用慣例來設,而非寫入法條的原則,畢竟環境變 05/26 00:54
banana2014:數太多了,不能一以貫之。 05/26 00:55
banana2014:日本: http://goo.gl/FOQdB 05/26 00:58
banana2014:   http://goo.gl/JNK16 05/26 00:59
JJLi:這問題就不是road能解決的了 法條成文不成文之議…請恰law版 05/26 01:12
JJLi:(而且這牽扯的東西有點廣…大概law板也無法解決吧) 05/26 01:12
banana2014:南韓: http://goo.gl/maps/mDZzC 05/26 01:34
banana2014:   http://goo.gl/maps/Bn4sh 05/26 01:36
banana2014:日本: http://goo.gl/maps/FOQdB (上面更正) 05/26 01:37
banana2014:   http://goo.gl/maps/JNK16 05/26 01:38
banana2014:To JJLi: 《道交號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是屬於交通部所 05/26 01:39
banana2014:發布的「行政命令」,並不是三讀通過的法律,所以也很 05/26 01:41
banana2014:難在law版討論。 05/26 01:41
banana2014:traffic版也發了,但traffic版太冷門了,沒人回應。 05/26 01:43
canandmap:強制是你自己硬扣的帽子,少來捕風捉影 05/26 13:13
banana2014:第一句話不能刪嗎? 這麼希望它存在做什麼?畢竟那只是設 05/26 14:06
banana2014:慣例,不該在法規以「至少應有」這字眼出現 05/26 14:07
canandmap:同一句話也可當慣例來解讀 05/26 14:16
canandmap:說實話就是解讀的不同而已,但若拿自身解讀要求刪除, 05/26 14:17
canandmap:可以先看看採用的可能性有多少 05/26 14:17
canandmap:而且我在上面的回應都講明了,請找公路總局協商為佳 05/26 14:18
canandmap:這裡的回應都只是不同人的解讀而已,無法為你解決問題 05/26 14:19
banana2014:各地方政府根本沒一個把它當慣例來解讀 05/26 14:19
banana2014:第一句話語氣本來就有點死硬了,想把它當慣例來解讀, 05/26 14:20
banana2014:恐怕有點困難… 05/26 14:21
canandmap:那就對了,所以這法條是設置參考用原則,並非強制要求 05/26 14:21
canandmap:所以你的要求也不合理,因為你也是強制要求刪除 05/26 14:22
banana2014:刪除是為了更彈性化設置位置,消除這「強制化」的規定 05/26 23:43
banana2014:即使真的要定一個位置為原則,也是會先考慮設在遠右吧 05/26 23:45
banana2014:怎會設在遠左呢? 別當人家沒研究過交通號誌啊。 05/26 23:46
banana2014:忘了說我也曾經去美國南卡大學運輸學留學一年,忘了說 05/27 00:14
banana2014:才讓你們以為我在這裡無理取鬧… 05/27 00:15
JJLi:(老實說我對這個領域不熟,除了大陸法海洋法外完全不敢插話XD 05/27 00:21
canandmap:設置遠右之後就能解決視線遮蔽的問題嗎? 05/27 00:43
canandmap:不管怎麼設,永遠會有人對此有意見,不是嗎? 05/27 00:44
canandmap:台灣多處路口並沒有基河/文林路口的問題,只靠此路口要 05/27 00:47
canandmap:無限上綱到所有路口皆要如此設計,用路人會不會抱怨? 05/27 00:47
canandmap:他第一個就會罵說我等紅燈看不到對向紅綠燈,都設在對向 05/27 00:48
canandmap:馬路的右側,這樣要怎麼看?接著又會罵紅綠燈角度是要對 05/27 00:50
canandmap:誰看的?這樣要看紅綠燈還得喬角度,我哪來那麼多時間來 05/27 00:52
canandmap:喬角度?最後一定會罵這是哪個天才設計的,到時你要不要 05/27 00:53
canandmap:出來面對?光靠自身美國的專業就能說服?他一定會說美國回 05/27 00:54
canandmap:來的是不了解台灣的狀況嗎?台灣又不是美國 05/27 00:54
canandmap:為什麼連個號誌的設計都要抄老美?台灣這麼沒sense嗎? 05/27 00:57
canandmap:如果你有把握說服兩千多萬的台灣人民接受此設計,那儘管 05/27 00:59
canandmap:去找政府沒關係,找的方法在下篇回文都告訴你了 05/27 01:00
banana2014:你告訴我設遠左會比設遠右還看得清楚? 鬼都不信呢… 05/30 15:10
banana2014:設遠右還要喬角度,是設遠左才要喬角度吧。而且設遠右 05/30 15:13
banana2014:還會被認為燈面不知道是面對誰??這哪門子的理論啊?! 用 05/30 15:14
banana2014:屁股想也知道遠右是正面向所有駕駛人的地方,根本無須 05/30 15:16
banana2014:再調什麼角度,反而是設在遠左才須要調燈面角度才能讓 05/30 15:17
banana2014:本車道的駕駛人看的吧,真不曉得你是怎麼想的… 完全講 05/30 15:18
banana2014:相反 05/30 15:19
banana2014:而且我也不是只說美國啊,你看有那個國家遠端懸臂式是 05/30 15:21
banana2014:「規定」把燈面設在對向車道的上方的啊,台灣也只有那 05/30 15:22
banana2014:種紅綠燈設在安全島上的雙懸臂式號誌我比較認同,設在 05/30 15:24
banana2014:側邊的遠燈面根本沒有一個不是在對向車道的上方的 05/30 15:26
banana2014:除非遠端右側不能設了,不然燈面面向逆向車道做什麼? 05/30 15:29
banana2014:雖然你設遠端左邊/右邊駕駛人也許都看得到,但是你想設 05/30 15:32
banana2014:在遠端左側會比設在遠端右側還來得清楚? 05/30 15:33
banana2014:現在不是說看不看得到的問題,你只設橫向車道的號誌燈 05/30 15:34
banana2014:搞不好本車道的駕駛人也看得到啊,那為什麼一個路口不 05/30 15:35
banana2014:只設橫向道路的號誌燈就好了?這樣不是最省了嗎? 當然不 05/30 15:36
banana2014:對啊,你號誌燈當然是要設在讓所有駕駛人看到最清楚不 05/30 15:39
banana2014:過的地方啊,你跟我說設遠左會比設遠右清楚,台灣又不 05/30 15:40
banana2014:靠左走的,更別說光是一般十字路口的環境都各不相同了 05/30 15:41
banana2014:怎能以一條「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的原則一以 05/30 15:43
banana2014:概論呢? 還是視路口環境(不管什麼類型的十字路口或其他 05/30 15:45
banana2014:類型的路口)設在最能讓駕駛人看得清楚的地方為佳 05/30 15:49
banana2014:強制性一以貫之的號誌位置原則本來就不太對了,更別說 05/30 15:54
banana2014:它居然是設在逆向車道的上方了,要定也該定成設在同向 05/30 15:57
banana2014:車道的上方才合理吧。 05/30 15:57
canandmap:zzz 06/11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