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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itefang10 (醉玉月琴)》之銘言: : 有先在版上爬過文,但想確認自己法律解讀上是否有問題 : 社工師法第4條 :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 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重點在這個「得」字 : 意即考到社工師證照的人,可以選擇自己要不要充任社工師 : (如果它是「應」的話,那當然沒什麼話好講) : 而社工師法第9條 :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 : 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 以及後續條文的規定都是針對「社會工作師」這個對象在做規定 : 所以雖然有考到證書,實際上身份是社工員,從事社工的工作 : 只要不用社會工作師這個名稱的話,都不會有沒執登等等被罰的問題吧 : 因為身旁朋友都有被開罰沒執登的經驗 : 所以來求教 : 謝謝 您好,就我所知的分享供參 社會工作師法 第二章:資格取得 第4條領有證書得充任社工師,比較是呼應第6條非領有證書不得使用社工師名稱。 第三章:執業 第9條執業常讓人跟第四章社工師事務所執業相混淆 第9條的執業應執證,是指執行業務(第12條) 因此,不論職稱是否為社工師,只要是執行業務都必須職登(衛福部及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有解釋) 另外,第18條繼續教育證明也是從執業登記後才開始記算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2.7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W_Job/M.1415198840.A.0E2.html
whitefang10: 請問一下您有解釋令可提供參考嗎?謝謝 11/06 11:38
whitefang10: 補充:衛福部的解釋令 全聯會若有解釋也無效力吧 11/06 11:43
rhkqk: 是口頭解釋!之前有打到中央詢問 11/06 18:59
rhkqk: 全聯會今年五月有發文 11/06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