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kr: 健保下可以開立的有五個科 但是復健科開立的給付最高 12/09 21:31
→ tkr: 正常醫院跟中心主任不會跟收入過意不去 從復健科開有好處 12/09 21:32
→ tkr: 從神內外手外開不僅收入少 大多還是空白醫囑單 12/09 21:33
→ tkr: PT要自行違法創造醫囑 實務上有點失敗大概不會擴大了 12/09 21:34
→ goodjeff: 大合併是什麼意思?? 12/09 21:35
推 leumas: 也沒有違法問題,因為申報醫師診斷/複雜度已經開了,物理 12/09 21:35
→ leumas: 治療師用診斷/醫囑/照會都可以設計項目給予治療。 12/09 21:36
推 tkr: 項目是醫囑的一部分 某兩間醫院的做法是便宜行事而已 12/09 22:03
→ tkr: 違法是肯定的 只是違法的事情太多了暫時管不到這裡 12/09 22:03
→ tkr: 違法是小事 做得亂七八糟比較嚴重 收入變少是最嚴重 12/09 22:04
推 joseph2011: PTC是個很棒的地方,他接受非復健科醫師開的單。PT的 12/10 08:40
→ joseph2011: 自主性很高,例如骨科醫師只會在電腦單上點選PT評估+ 12/10 08:41
→ joseph2011: 治療,而實際要開什麼治療是PT決定的。 12/10 08:41
推 leumas: 可以參考簡文仁理事長的文章,治療師接受醫師診斷與複雜 12/10 18:47
→ leumas: 度後設計治療內容應無違法問題(醫療法/物理治療師法), 12/10 18:47
→ leumas: 健保申報看複雜度而不是細項 12/10 18:47
推 leumas: 這個有公會行文跟健保局回函確認,同一院所醫師/治療師施 12/10 18:54
→ leumas: 行沒有問題,釋出到不同治療所影響的是總額跟申報,不違法 12/10 18:54
→ leumas: 但可能核刪高 12/10 18:54
推 tkr: 健保申報用複雜度正確 公會行文問健保局只能問到這個而已 12/11 08:48
→ tkr: 適法性本來就不是健保局或理事長解釋的 12/11 08:49
→ tkr: 收入問題不只是總額或核刪 光是申請點數就差異甚大 12/11 08:50
→ tkr: 這也是其他醫院興趣缺缺的原因 12/11 08:51
推 leumas: 應該說健保局管更嚴,合法還不一定能申報,想請問tkr大違 12/11 10:32
→ leumas: 法能指出明確那條嗎?以治療師法來說應該是沒問題,診斷/ 12/11 10:32
→ leumas: 醫囑 或 照會 12/11 10:32
推 leumas: 自費治療所是取得診斷三個月內可由治療師設計治療,但健保 12/11 10:33
→ leumas: 不給付,三個月後要重新取得診斷 12/11 10:33
推 ftyu: 一條法令 各自表述... 12/12 01:04
→ ftyu: 法律本來就有模糊空間 同樣案件 不同法官會有不同見解 12/12 01:06
→ ftyu: 實際上也沒有相關判決...爭這個只是文字遊戲而已 12/12 01:09
推 ftyu: "PT please" 跟PT依這個自行訂定治療計畫 類似法律跟授權命 12/12 01:15
推 leumas: 其實就是 看醫師 跟 做治療是兩件事啦,沒有各自表述的問 12/12 01:16
→ leumas: 題。臺灣PT沒有direct access,一定要看過醫師至少取得診 12/12 01:16
→ leumas: 斷實施治療才合法。健保局規定只能看 特定科 的醫師,還 12/12 01:16
→ leumas: 有診斷要符合複雜度,其他要不要詳細開到運動治療做那些、 12/12 01:16
→ leumas: 拉腰拉幾公斤,其實就看各地自己決定,沒有牴觸法律的問題 12/12 01:16
→ leumas: 。 12/12 01:16
→ ftyu: 令的關係 治療計畫當然也具備法的正當性! 12/12 01:17
推 leumas: 沒錯,同f大觀點。有診斷之後就合法了,但要申報健保是另 12/12 01:20
→ leumas: 外一回事。符合特定科/診斷複雜度才能申報。 12/12 01:20
推 ftyu: 法學這種授權關係還蠻常見的 不然法條就訂不完啦~ 12/12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