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j113068:.我想延伸一個問題:放在作品集中的作品,將此類影像作為 03/26 10:52
→ oj113068:非主體的使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03/26 10:52
→ oj113068:單純作品或創作,不會有販賣產生的商業利益 03/26 10:53
→ oj113068:但可能會有例如求職、招攬業務的間接(?)利益 03/26 10:53
根據第65條 對於判斷是否侵權之注意標準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果我的創作被A拿去放在其個人網頁當成作品集,還公開募集接case
我會考慮用上述理由告A侵權,至於會不會勝訴就要看法官了
※ 編輯: redimac 來自: 118.163.145.57 (03/26 14:09)
→ oj113068:嗯,我想問的其實不是直接拿去作品,這完全是盜用。 03/26 15:26
→ oj113068:應該說類似當成素材的用法嗎?就是他並不是作品主體, 03/26 15:27
→ oj113068:但是構成作品的一部分,這種情況呢?(我想學生作業 03/26 15:28
→ oj113068:有大量的這種情況吧) 03/26 15:28
→ redimac:若是學生作業直接就符合作為教育使用而在合理範圍啊 03/26 17:07
至於在畢業後把作業拿來當成找工作用的作品集,
如果只有你的面試官看到,那原作想告你除非他有練天眼通
除非你像下面兩例那樣倒楣/囂張 踩到人家的底限,那麼還是有敗訴的可能
星巴克控告泰國咖啡小販商標侵權案 (最後庭外和解)
http://www.udnbkk.com/article/2013/1024/article_111379.html
以及1999年任天堂控告同人作家神奇寶貝H漫事件
最後原告任天堂勝訴,同人作者被判違反著作財產權並罰款
(來源:http://0rz.tw/DDM25)
※ 編輯: redimac 來自: 118.163.145.57 (03/26 17:47)
→ oj113068:我想說用學生作業的舉例讓人比較好懂 Orz 03/26 18:57
→ oj113068:會想問這個是之前有聽過甚麼「使用面積不到30%可容許」 03/26 18:59
→ oj113068:之類的,心中超懷疑... 03/26 18:59
→ oj113068:我覺得星巴克和任天堂是明顯的作為主體呢。 03/26 19:00
→ oj113068:(好像離開網頁設計版的討論範圍了XD) 03/26 19:02